(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Kelly920925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請問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但以最高速限行駛未造成堵塞時要罰多少?
國道高速公路局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劉奕兒612 wrote:
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Kelly920925 wrote:
造成超車道堵塞之最低標準是:
該車與後車之間已經沒有法定之安全距離了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KELLY大

Kelly920925 wrote:
改天您們被罰 自己去跟警察先生說
別說 我從未提醒過 嘿..

您拿一張達到最高速限被開堵塞的罰單來
我就給您一百分
不然您還是

Kelly920925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您自己貼的連結 自己有看嗎
第一張圖片下面寫啥?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以上全部都貼全文喔 不要又說我斷章取義 呵呵呵
倒是您自己不要再自己加減字詞 改變文意喔
陳阿瓜~ wrote: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恕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70173&p=22#63438522

要把相關法規放在一起比較這一句話嗎?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速限"是速限標誌上的數字,(不是儀表速度)"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有別於原速限(高管規則5)之速限規定!更換內側車道速限是主管機關職權,適用對象是主管機關
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為用路人之車速, "車速多少?"與"速限更換"乃兩個不同之法律事實, 適用對象亦不同,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2.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一句但書不得類推! 是單向涵攝,單行道→!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狀況下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單向涵攝 ,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 !
條件成立, 是這種速限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規定!
條件不成立, 回到原速限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條件不成立, 是換另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乃倒推但書法規, 倒果為因, 將法律效果與條件倒置, 未依據法律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3.法規不只一條,依高管規則6,必須有55m車距方能110km行駛,車距決定能不能"最高速限行駛",車距不足55m硬要110km行駛 , 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規定

4.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依據非交通標誌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方向(內/中/外道)為橫向(左右)路權 , 最高速限行駛的方向為縱向(前後)路權, 不能將縱向(前後)路權,誤為橫向(左右)路權 ?

前後車關係和最高速限無關, 而是路權不及於前車!




超完 請您安全返回原車道就對了!

違規是依照行節輕重處罰的喲~ 多少錢 我不知影

當警方 寄發專函通知您 便知道

屆時 您可以至(超商或郵局?繳費)刷條碼..
才知您"中"獎項有多少金額?


chiayingcool wrote:
請問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但以最高速限行駛未造成堵塞時要罰多少?
herblee wrote:
https://www...(恕刪)


我看到民意論壇又有人問一次堵塞定義了拉
我是不知道國道警察會回覆什麼
但如果跟前面那個釋函一樣
您的滿腹苦水可於「交通科承辦人:黃秋峰」回覆後
再貼在該文下面 跟黃先生說他講的都是:
1.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2. 但書不得類推! 是單向涵攝,單行道→!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3. 前後車關係和最高速限無關, 而是路權不及於前車!

^^
跟我說沒用喔
誰是主管機關用路人就聽誰的 我這個人就是這麼簡單 除非您是賀陳部長
想改變 請您去改變主管機關 這樣所有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哦

Kelly920925 wrote:
超完 請您安全返回原車道就對了!
違規是依照行節輕重處罰的喲~ 多少錢 我不知影
當警方 寄發專函通知您 便知道
屆時 您可以至(超商或郵局?繳費)刷條碼..
才知您"中"獎項有多少金額?

呵呵 無話可說開始顧左右而言他了
沒法規規定的事情 警察敢開單我也佩服他的勇氣

您拿一張達到最高速限被開堵塞的罰單來
我就給您一百分
在那之前 您還是
陳阿瓜~ wrote:

呵呵 無話可說開始...(恕刪)



這有一點怪就是,以罰單有無來討論。


相同邏輯,也可以請你找出主管機關官方說法有說不超車中,駕駛可用低於最高速或用高於最高速都合法行駛內車道的正式說明。
daslebewohl wrote:
這有一點怪就是,以罰單有無來討論。

更怪的是
法規沒說的事還有人可以說 「改天您們被罰 自己去跟警察先生說」
XDD 沒規定哪來罰單

daslebewohl wrote:
相同邏輯,也可以請你找出主管機關官方說法有說不超車中,駕駛可用低於最高速或用高於最高速都合法行駛內車道的正式說明。

非超車時 我可沒說過可以低於最高速行駛合法喔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於最高速? 可以啊 你不要被拍到超速啊
官方哪會說可以高於最高速? 超速耶大哥
官方又不是網友 成天鼓勵超速 叫做發揮道路最高效率 呵呵
陳阿瓜~ wrote:

更怪的是
法規沒說...(恕刪)





所以囉,只能等於最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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