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chiayingcool wrote:


只要有超車狀態,...(恕刪)



很明顯,一個難,一個易。一個不引起爭議,一個常常有爭議。


主管機關應多想想哪個才是對行車安全跟效率比較好的答案。駕駛應自己檢討是真的守法還是遊走邊緣。
daslebewohl wrote:
主管機關應多想想哪個才是對行車安全跟效率比較好的答案。駕駛應自己檢討是真的守法還是遊走邊緣。

插個嘴
我有看數字大大貼的日本高速公路影片
影片中看到的是超完就離開、不占用超車道、良好的超車秩序
但那是車流較少的影片
在車流較少時 頻繁的切換車道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這模式自然也就可以提高整體效率

但是在台灣我想知道有可能達成嗎?
不用到尖峰時段 高速公路也常常車子多到沒人敢保持法定安全距離
因為拉那麼長一定被切
在此行情下 頻繁的切換車道 還會增加整體效率嗎?
確定不會引發最近很紅的"剎車蝴蝶效應"?

我相信這就是為什麼主管機關會一直說可最高速持續行駛
因為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主管機關有的是大數據 當初立法也有立法的原由與考量
而網友有的是什麼呢
天真的相信把日本的模式套在台灣高速公路就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這是非常不科學的想法

駕駛們也務必要考量到交通狀況來調整自己的行為
堅持「超完就離開」或堅持「有到最高速就是不離開」都對交通沒有幫助
一個會多增加無謂的車流擾動、剎車蝴蝶效應
另一個則會陷入「自以為的最高速」的情況 如果真的低於最高速限 那就是非常不好的了

至於逼車、嚇人、龜速(時速77???)等錯誤行為就不多說了 都該罰
高管規則在民國95.06.28由"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其中第八條也歷經多次增修,如下


==========================

==========================

可以發現在94.03.01增修時第一次出現"超車道"一詞

然後於95.06.28增修加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補充

顯然當時對於變更後的第八條執法標準有諸多疑慮

因此國道高速公路局特於網頁針對"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進行說明

並將內容指向了國道公路警察局網頁中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

相關內容已在101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頁改版時下架

但凡走過必留痕跡,其內容如下

相關違規事項及構成要件就自行參閱吧

相信現在執法單位對於相關議題的回應也多從此延伸而得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 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 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總之,沒塞車就最高限速,有塞車那就塞,不知你這篇要討論什麼
個人行駛至多標準值+7

超完盡量回到外車道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傑克艾草包
chiayingcool wrote: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

N年前就PO過這個

當時複製人H說:"宣導執法期已過,不算數"

劉奕兒612 wrote:
N年前就PO過這個
當時複製人H說:"宣導執法期已過,不算數"


這個好笑
不愧是喜劇類的泰斗
Gullit168 wrote:



[大笑...(恕刪)



看來H大是你們的上帝,沒有他你們就不存在。換了N個ID還念念不忘。


做人有需要這樣?
daslebewohl wrote:
看來H大是你們的上帝,沒有他你們就不存在。換了N個ID還念念不忘。

做人有需要這樣?


先酸一下別人,再滿口仁義道德
這樣有比較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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