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
只要有超車狀態,...(恕刪)
很明顯,一個難,一個易。一個不引起爭議,一個常常有爭議。
主管機關應多想想哪個才是對行車安全跟效率比較好的答案。駕駛應自己檢討是真的守法還是遊走邊緣。
daslebewohl wrote:
主管機關應多想想哪個才是對行車安全跟效率比較好的答案。駕駛應自己檢討是真的守法還是遊走邊緣。



chiayingcool wrote: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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