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富差距擴大賠不起 民間發起制定「超跑條款」


tansywen wrote:
這個買來舊換新折5萬會不會比較划算?
好像也不錯..

CcCManCcC wrote:
和超跑同歸於盡自己要先掛點
魯蛇爛命一條無所謂啦

kaka06131 wrote:
你打臉上面一票人在談體傷的喔,為何不談體傷,一樣請反思。

標題的“賠不起”,還在“超跑”前面呢

撞超跑賠不起,撞人體傷就賠得起?
8924132 wrote:


標題的“賠不起”...(恕刪)


因為撞超跑,有牌價。
撞死人,無牌價,可以灰!

小小小鼠 wrote:
台灣獨創??憲法保...(恕刪)


有斷章取義或誤解嫌疑...
前面就提你有更好辦法就提出
也說解決方式要合法理情等非絕對
你是在強調獨創啥?

"照法來"在法治社會是最基本底線
因此超跑投保責任險求自己與他人保障
這跟數百萬平價車都平平在做的事
是有甚麼了不起地方需要特別讚揚?
再說"律法"本來就是設計可以更動補充
社會多數有什麼新的共識與目的
法有未逮之處本來就可以設置變動一點都不新鮮

什麼叫"下限"?什麼又叫"給它"?
有加入體系自然有"保障"只是相對多寡而已
現在討論的是問題是在於要不要設置保障"上限"
而此上限之主因是"自身"車價高出甚多的因素使然
這不是多數人之需求或是相對個人必要性關係導致
這限制觀念何來的"連下限都不給它"?
若"不給"直接限定不得上路就得了?
如環保條件不過就不與准許等
連以全民範圍之健保法其中也有限定給付項目
類似行為會因問題本身有特別因應限制之作為產生
由此可知
限制行為不是只因"身份"問題而是其所導致"問題"
在此不用刻意將原因引導解釋成"歧視"

其他人將此發想"心態"視為"仇富"
固然全非無的放矢的確有人如此是抱持這心態
可有很多人只是當成藉口逃避其無法解釋之部份
觀你過往其言你不像是這種無理戴帽之人
別學壞了~
miamivice wrote:
有斷章取義或誤解嫌...(恕刪)

只有台灣限額不奇怪?
我支持現行制度
而你希望改變
提出改變的本就會受質疑
因一個事件去修法
也有可能在別的事件顯得不合理

照法來沒什麼好說嘴
但遵守也不容易
你希望的改變
用現在來看不也是與法違背

你的體系保障都是指保險範圍
與損害賠償不是同一件事
不能用保險來解釋損害賠償
有限制的是保險
不是限制受到損失卻只能求償一定金額
這是法律賦予的

P.S.超跑保責任險跟一般車子一樣並無法保障自己,只能保障別人。
樓主引用的文章內容
感覺就是有些仇富心態
何謂非刻意的撞超跑??
今天你貨車駕駛人自己沒注意
或身體狀況因素導致事故
今天還好撞到的是超跑
如果今天撞擊位置往前幾公尺
不就撞到人呢??
你肇事者賠的起被撞受害者的健康嗎??
事件新聞一導向“孝子”
風向就一面倒的批判超跑多於肇事者
你既然疲勞就不該駕車
疲勞又開車就是把危害建築在自己及別人身上

開車駕車要專心
如果覺得自己能力不夠
可以搭大眾運輸工具
tylersony wrote:
這位大哥 超跑理賠要有金額上限這件事
不就標準的"就你聰明別人笨蛋"??
你一千多超額險都想省 超跑車主幾百萬車損就要自己吞?
不就標準的"就你聰明別人笨蛋"??


不對
憲法是保障個人財產權的
"上限"非無條件取消其權益如此做直接違憲
要有若干前提之正當性與可行機轉方式才有可能
解決達成目的方式有很多
可以合法理情者方式雖不多
但不會有"超跑車主幾百萬車損就要自己吞"等情事發生
因此不會發生之事就不用研究了

tylersony wrote:
車禍理賠重點要看責任 我贊成啊
今天超跑停在路邊莫名其妙被人騎上去了
有一部分社會輿論已經偏頗到
"這麼貴的車上街我撞到賠不起 所以最好不要上街 撞到我也不應該賠"
這種言論不訴諸情感嗎? 哪來的道理?


是只談情當然沒道理
問題這又不是個人主張與我何干?
你應該問主張此想法者
不是隨便就問其他人

tylersony wrote:
人在比較時也真奇怪
要看賠償金額時就說你車太貴了不應該開出來害人
要論責任時就開始扯收入低沒錢保險要有理賠上限
改成這樣通不通? 通啊!
所以到底是誰跳來跳去??


你在說甚麼...
你提的內容立場相同而其利己標準也相同
兩者本來就"沒有跳"你是在通什麼?

tylersony wrote:
不要跳來跳去很好啊 那就跟其餘所有車禍一樣比照辦理
責任歸屬釐清保險該賠的賠 剩下的自己扛起來
也不用強調什麼單親家庭孝子幫忙家計 避免掉你嘲諷的那種情形 不好嗎?


現行本來就是比照你是在說甚麼...
當事人要不要跳來跳去是當事人個人權益
看是哭窮裝可憐求同情不管是否為真那都是個人自由
而新聞媒體用甚麼手法展現那是其他問題與此無關
這跟非當事人認為的"好不好"有什麼直接關係?
從"自己"做起
不要個人遇到利己事項就跳來跳去比較實在

再說個人的問題也不在於此
建議你看看個人問題再來問
不然你拿別人問題與主張卻來問我
會不知道你在說啥?

miamivice wrote:
憲法是保障個人財產權的
"上限"非無條件取消其權益如此做直接違憲
要有若干前提之正當性與可行機轉方式才有可能
解決達成目的方式有很多
可以合法理情者方式雖不多

這是對的
但可能不會有沒爭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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