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小弟接獲罰單, 請問這樣的裁罰合理嗎? 請各位出個主意, 謝謝!
補充: 小弟只是暫停一下, 上樓拿個東西, 因旁邊是機車停車格, 所以稍留空間好讓機車可以出入!
唉! 覺得政府光收錢沒做事, 錢繳得心有不甘啊!!!
1. 開單的時間是早上6點46分, 並無阻檔交通之虞, 這個時段是否有開單的必要?
2. 舉發的照片上沒有日期, 是否舉發成立?
3.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下, 是否得逕行裁罰900元? 罰單上是援用第六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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