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在公車站牌前是否可以檢舉?

汽車停在公車站牌前可以檢舉嗎 或是拍照用網路舉發
我並不是為了什麼檢舉獎金 是這樣子停車妨礙我等公車- -
地點高雄市

大概像這樣

汽車停在公車站牌前是否可以檢舉?
文章關鍵字
可以~車上駕駛座無人的話~就大方給它寄去交通隊吧~~會開單滴~

記得請承辦的員警回覆開單序號~
阿飛不會飛 wrote:
可以~車上駕駛座無人...(恕刪)


要寄去哪個網址 可以提供一下嗎 感謝
Cakin wrote:
汽車停在公車站牌前可...


做法有二:
一、打電話給轄區派出所,請員警來開單,但員警還是會等一下看有沒有車主過來。
二、打電話給托吊車(附近的牌子應該有電話),他們托車的準度可是比日本UFO型夾娃娃機冠軍的中島由佳還準,那個黃色的夾子,車子一退就進去了,不用幾秒,就托走了。

照片中的丫公是不是就是車主?

存證舉發交通違規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補充說明:
(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二)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有關所述車輛照片,可寄至本局交通隊,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這個是台北市的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ab1e61

其他縣市我沒有

只是這種跟本檢舉不完啦

你在台北市逛一圈就會發現這種違規多到你會懶的去管

只能自求多福.

因為公車到時要靠站就會停在車道上. 機車就只能從旁邊禁行車道繞過去.

運氣不好後面就有條子在幫你拍紀念照. 一張900元的紀念照. 可以永世留存.
台北/ Steve Lee
你檢舉我,我檢舉你
這種全民狗仔的風氣真是OOXX
誰會喜歡被人後面捅一刀
換做是樓主也不願意吧

我覺得何必搞得大家互相咬來咬去
很多時候心胸寬大一點,會比較好過

這種狗仔風氣不要繼續擴張
要求別人都先從要求自己開始
我想大家都會比較好過

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心事
這麼怕檢舉或狗仔文化喔
如果不違規會怕民眾檢舉嗎?
我支持樓主檢舉 .. 雖然檢舉不完
不檢舉只會讓亂停車的過太爽
李安毅 wrote:
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恕刪)

您真是有正義感
喔~對了~請問您看到我在您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949964&p=3
27樓說的了嗎?


對了~發文的樓主 檢舉是正確的
少一些亂停車的人 也會少一些人講說機車亂鑽車摟
李安毅 wrote:
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心事
這麼怕檢舉或狗仔文化喔
如果不違規會怕民眾檢舉嗎?...(恕刪)


大部份都是暫停等人而已嘛,
李兄開車都不會遇到這些情況喔?

還是,
你都在四周繞好幾圈找車位,
直到找到車位為止? (要等到民國幾年.....)
李安毅 wrote:
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恕刪)


您這麼說好像您從來不會違規停車或是暫停
違規是要抓,是要取締沒有錯
不過您的正義感是不是也要先了解事情原因再來發揮你的正義感呢
我就不相信在台北市開車,你可以不違規的暫停
你當大家都沒開車嗎? 說的好像自己多守法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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