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新聞]撞死逆上國道騎士 不起訴~~~~(不要刪我文啊>"<)
在這邊小弟有回了一篇針對開放路肩的話題:
alexpopo1688 wrote
Ah-luba wrote:
既然是有管制,既然要...(恕刪)
這就跟既然騎上高速公路了
何必要逆向騎回來...
逆向也就算了..騎在外側路肩還有可能沒事情..結果竟然又騎到內線道...這種邏輯思維的人..
您認為專闖管制區..對怪異的邏輯思維的人來說~~是不是很正常行為????
mattttam wrote:雖然某些路段路肩開放供小客車行駛, 但也是在車流量過大時才會開放的吧!
不好意思....開放路肩是每天都有開放的
就算是假日~~開放路肩的時間跟長度會比一般時間來的長
比如一般上班時間開放路肩是10:00~14:00 , 16:00~19:00
假日開放的時間有可能是10:00~19:00
高速公路不可能每天的流量都很大
可是路肩還是開放的~~能利用路肩就用路肩~~這是正常人的想法吧??
該員就回了以下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這就跟既然騎上高速公路了
何必要逆向騎回來...
逆向也就算了..騎在外側路肩還有可能沒事情..結果竟然又騎到內線道...這種邏輯思維的人..
您認為專闖管制區..對怪異的邏輯思維的人來說~~是不是很正常行為????
從上面的討論看起來,
我們都認為這是一個不可思議的行為,
都是一種不應該發生的狀況,
所以我不懂你這一段是要質問我什麼...
alexpopo1688 wrote:
高速公路不可能每天的流量都很大
可是路肩還是開放的~~能利用路肩就用路肩~~這是正常人的想法吧??
流量不大,暢行無阻的時候,我想不出有任何理由要去使用路肩,
你認為車流量小的時候行駛路肩會比較快?為什麼?
我猜你應該是利用路肩超越正常車道的"慢車",對吧?
我記得交通法規裡有"不得由右側超車"這項規定,難道不是嗎?
既然企圖違規由右側超車,導致追撞事故,你認為有沒有責任?
另外...我從來沒有想過要行駛在路肩,
開車走國道也是,騎重機走快速道路也是,
即使塞車,我也不會跑去用,
萬一跑到路肩,堵到要去排除緊急狀況的警車、救護車或是拖吊車,
或是撞到停在路邊的故障車(還蠻常見的),我會覺得心理不安...
好~~看起來只是針對路肩的使用權看法不同~~沒關係~~這裡是民主論壇~~每個人都可以有意見~~
可是Ah-luba卻一直在別篇文章直接指責小弟再開放時間路段行駛路肩是錯誤的行為~
例如:
在:重機警察上國道??這篇裡面就說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大家都沒有看法規的習...(恕刪)
對嘛...對嘛...!!!
同樣的法規,你拿到另一篇貼,顯得格格不入,完全不著重點,
但是貼在這一篇就對了嘛...你偶而還是可以表現得不錯呀...
給你拍拍手......
甚至在小弟另外開一篇文章 " 純法律上的討論摟....別再互相叫罵~~ "
是討論影片中重機違規如發生事故在法律上汽車跟砂石車會有何後果~~
結果Ah-luba及mspeed還是一路指責小弟~~還另行拿法條鐵口直斷的說小弟為規,事證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27229&p=2
Ah-luba wrote
話說,上次才討論到一半,alex兄對於自己的違規心態還沒有做出解釋,
就這麼拋下我不管,還跑來開一個新戰場,是否為了轉移話題?
以下,可否繼續為小弟解釋一下,
車流量少的國道上,alex兄為何會覺得開路肩比較快?
您篤定路肩都不會有故障車輛嗎?
您在路肩開得比較快,意思就是當時在正常車道車速相對於你較慢,
意指您是利用路肩超越正常車道的車,請問右側超車合法嗎?
若是不合法,那麼若是因您的不合法行為,導致追撞事故,
您覺得自己沒有責任嗎?
alexpopo1688 wrote:
樓上就有人po自行車行駛高速公路的影片
難道那位自行車騎士就是傳說中的超人????
所以,你覺得那是特例或是通例?
就是因為他是特例,
才會被Po在網路上廣為流傳,
不是嗎?
難道你自認做得到?你身邊有朋友做得到?
可以示範給大家看看嗎?
alexpopo1688 wrote:
還有....關於行走路肩的事情
在有開放路肩的路段跟時間內...小弟就會多利用路肩..行車速度可以一路上都以100km/h到達路肩終止....
這時候就算撞上自行車..您說會有幾種情況呢?????
有罪????無罪????
另外一篇有回你,不過既然你又在這裡提一次,
我就直接Copy過來,底下再加一小段,勿怪...
***********************************
流量不大,暢行無阻的時候,我想不出有任何理由要去使用路肩,
你認為車流量小的時候行駛路肩會比較快?為什麼?
我猜你應該是利用路肩超越正常車道的"慢車",對吧?
我記得交通法規裡有"不得由右側超車"這項規定,難道不是嗎?
既然企圖違規由右側超車,導致追撞事故,你認為有沒有責任?
若是撞上的是停在路邊的故障車、警車或是救護車,你認為有沒有責任?
後退一步來看,答案似乎很明顯...
若是情非得以必須使用路肩,
我會假設前方有故障車輛停靠,
或是有爸爸抱著小朋友在尿尿,
用戰戰兢兢的心態,非常注意前方來駕駛,
而不是把他當成正常車道或是超車道來高速行駛,
難道你覺得不該如此嗎?
alex兄似乎對交通法規充滿著許多疑問,尤其扯到重機時更甚,
不知您心裡是超級喜愛重機,或是超級痛恨重機呢?......
mspeed wrote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還有....關於行走路肩的事情
在有開放路肩的路段跟時間內...小弟就會多利用路肩..行車速度可以一路上都以100km/h到達路肩終止....
這時候就算撞上自行車..您說會有幾種情況呢?????
有罪????無罪????
流量不大,暢行無阻的時候,我想不出有任何理由要去使用路肩,
你認為車流量小的時候行駛路肩會比較快?為什麼?
我猜你應該是利用路肩超越正常車道的"慢車",對吧?
我記得交通法規裡有"不得由右側超車"這項規定,難道不是嗎?
既然企圖違規由右側超車,導致追撞事故,你認為有沒有責任?
若是撞上的是停在路邊的故障車、警車或是救護車,你認為有沒有責任?
後退一步來看,答案似乎很明顯...
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路肩撞上自行車.....>路肩原本就是提故障車供臨時停靠.....>就算路肩開放也要隨時注意並及時預防
.....>行駛路肩時原本就要及時預防前方狀況.....>就算100km/h沒超速,卻無法及時預防
.....>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刑事與民事責任分攤下來絕不會是零
路肩髒東西麼多......輪胎很容易刺破,路面高低差這麼多,瀝青碎石...沙子...等,
高速行駛時變換路肩很容易打滑失控....,又有故障車撞擊的風險,
一般求安全的駕駛老手能夠不開路肩就不開,搞不懂路肩總是有人喜歡當作一般車道走...........
alexpopo1688 wrote:
話說小弟翻翻今年拍攝的行車紀錄影片...
翻到了3月某一天去淡水掃墓時的行車影片....
就台灣法律而言...
1.如果我撞上從我左邊切西瓜的重機騎士...導致他倒車被左前方的砂石車後輪壓過去....請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砂石車車尾已經超過你的車頭~~請問砂石車後輪要怎麼壓過去??
就算交通相關法規沒有責任,
只要對方在受傷情況下(或檢察官-->已身亡)針對影片提出二個論點:
1.因為影片中前車與後車行駛距離持續加大,並與同向車道周遭車輛產生速度差異,
故判斷本車欲將減速行使,待砂石車超過本車後而採取超越的動作----->將超車合理化
2.影片中重車超車前與本車並行同時,在與前車行駛距離持續加大時,
本車駕駛應注意重車相對位置與預見其超車行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刑事與民事責任是零的機會不大
沒有影片無法舉證的狀況下,一定有責任........
alexpopo1688 wrote:
2.從右邊邊緣超車的重機騎士,在影片中前方車輛有打右方向燈且因死角關係無法注意重機騎士的情況下,發生事故,請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直行車優先........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嗯...上次討論行駛路肩的問題....小弟沒回答~~在此向阿魯巴大大說個歉意~~
虛情假意請省省吧...
alexpopo1688 wrote:
不過~~既然您知道高速公路有開放時間及路段這資訊~~難道就不知道台灣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哇...原來你也知道這些東西呀,失敬失敬...
我還以為你都是靠在這裡問人來判斷自己有沒有違規的...
alexpopo1688 wrote:
第 十九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 行人。
二、 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 慢車。
........................
................
.......
...
其中的: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大大有看清楚了嗎???
既然法律有可以自行發佈命令規定開放時間跟路段,那我在此時間路段行駛路肩是否違法??
法律既然賦予我可以合法使用路肩....那我為何不使用路肩呢???
你當然可以在路肩開放的時間行駛路肩呀,
但是你仍然不能忽略路肩原本就可能有故障車輛或其他慢車的這個事實吧?
再者,你雖然只敢Po出對你有利的法條,卻不能否定底下還有這一條存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再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看出你的問題在哪了嗎?路肩可以開放你行駛,但是不可以讓你超車或逆走,
如你之前所提的,你開在路肩可以比較快,比較快是指比什麼快?
自然是比內側慢車快囉,那麼,是不是違反了"不得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這條規則了?
都肯花時間去找法規來噹我了,怎麼會忽略了這麼重要的一條咧?
看法條不要只挑你喜歡的看,不然哪天不長眼撞到人還要坳自己沒責任,那就很好笑了...
alexpopo1688 wrote:
反觀重機在行駛快速道路的條文裡面有提到:
第 十五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
...........
......
所以重機在快速公路上有事故或故障....必須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
我記得你之前是在舉例自行車也有能力可以行駛高快速公路不是嗎?
既然是行駛中,是否適用於你上面的故障車輛要放故障警示設施的情況?
不行吧,那麼,你沒頭沒腦的Po了一堆不相干的法條,與原本議題何干?
alexpopo1688 wrote:
這只是小弟提醒您~~(雖然感覺大大不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樣子???)
騎重機時車上除了準備電擊棒或是個人安全部品外~還要準備可辨識的故障警示設施~~如三角故障摽示等等~~~~
我可能比你還更要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一點,
因為我不會以為行駛路肩超車撞到人是沒責任的,
也不會為了這麼基本的安全觀念在網路上到處問,到處戰.....
注意喔~~~Ah-luba使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再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來指責小弟犯了這兩條法規!!!
而mspeed則用:
mspeed wrote
你自己都說了...........右側超車是違法的..........
alexpopo1688 wrote:
大大有看清楚了嗎???
既然法律有可以自行發佈命令規定開放時間跟路段,那我在此時間路段行駛路肩是否違法??
法律既然賦予我可以合法使用路肩....那我為何不使用路肩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路肩超車是違法的喔..........
若你不是為了超車,而是在車流量少的狀況下使用路肩,仍觸犯刑法 第 15 條,
因為路肩功能之一就是給故障車臨停使用,你沒事跑路肩造成自己和別人的危險,
就是未盡到意外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這條法規來指責小弟在開放時段路肩行駛是違法的
以上都還算蠻理性的回覆~~~雖然都引用錯誤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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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篇主題下.....開始讓小弟不能接受
Ah-luba wrote
mspeed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三、另汽車欲超越前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同條第5款規定,並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之間隔超過,故使用前車右側超車已違反前述規定。
少看了這一條...........自爆........
他幾乎每次貼法條都會砸到自己的腳,
只是他還是很愛貼,而且只挑自己喜歡的看,
實在不知道怎麼有人臉皮能夠厚到這種程度.....
alexpopo1688 wrote:
改天問一下我的法官朋友看看~~~順便讓他也上01來看看被人曲解法條的鄉民到底有多少
哇...有法官朋友好威呀,還要把字用不同顏色標示耶...
嗆自己認識法官就會讓你從錯的變成對的嗎?
那我也不巧認識了一堆法官,還有同學在調查局工作以及做檢察官,
家族裡還有曾經當過行政院長的叔公...要比喔?
拜託他快上來看,並且解釋一下你堅持可以的右側超車到底O不OK吧,
法條都白紙黑字寫明了不行,還被你硬坳曲解,你的法官朋友看了肯定很生氣,從此跟你絕交...
另外,果然被我說中了,
你還是不敢去問先前我幫你提的那幾個問題...
我看我幫你去問好了,不然看你老是避重就輕,隔靴搔癢,
看得歸LP火呀....
但讓小弟驚訝的事情..竟然是因為小弟回報M01版主..此員明顯違反版規:
4. 發表及回應文章,請不要文不對題,故意離題及語意不明,選字要正確並且請使用標點符號。
8. 發言涉及攻擊、侮辱、影射或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正義、國家安全、政府法令之內容,文章將會直接移除。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
請版主處置此回文...竟然得不到版主的回覆及處置...OK!!!
原來M01的版主是對重機擁護者愛護有加~~~捨不得刪除~~~沒關係!!!小弟也認了......
Ah-luba還接連發了兩篇回文~~如下: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我問你...那在法律可以允許行走路肩的時段跟路段...罰則有可能凌駕法規去處罰行駛路肩的用路人嗎???
我在問你...高公局的警察看到在開放時間路段的路肩有用路人行駛路肩~~可以任意用這條款來懲處用路人嗎??
幹麻一直避重就輕咧?
開放的時候,代表可以行駛,
但是,"開放路肩"代表"路肩已經凈空"嗎?
"開放路肩"代表"開放右側超車"嗎,這兩者之間,不論位階高低,應該是並存,不互相衝突的耶...
為什麼到了你眼裡卻變成有一就沒有二呢?
紅燈停綠燈行,表示綠燈時你可以通過,
但是不代表綠燈時你可以"閉著眼睛通過"或是"時速100km/h通過",
所以你不要過度的膨脹"開放路肩"的定義與範圍,不是開放了就可以不長眼,OK?
alexpopo1688 wrote:
如果您對行駛路肩有疑問~~歡迎寫信到高公局問清楚啊~~
如果您對重機超車有疑問~~也歡迎寫信到交通部問清楚啊~~
在01問?噗...別鬧了吧...
alexpopo1688 wrote:
就像您重視重機行駛北宜的路權做了問卷調查一樣啊~~一提到"重機"那麼的有行動力~~
那份問卷,跟噪音有關,跟路權無關,你沒有搞清楚,還拿出來說嘴?
alexpopo1688 wrote:
難不成像重機論壇裡面講的換了交通工具就換了一顆腦袋~~法規跟罰則傻傻分不清楚??
法規跟罰責,一個在前一個在後,
違反法規,就有罰責在等你,
兩者之間是相依,不是相衝突,
連這個基本邏輯都不懂???
光是會複製貼上是不會進步的...
PS.我可沒說過法規、罰責只適用重機或汽車呀,
你怎麼整天都在想換顆腦袋的問題咧...?
alexpopo1688 wrote:
再提個解釋....讓您更明白
憲法跟法律牴觸時....是以憲法為依據,因為法律產生的罰則位階是低於憲法的....
看懂了嗎??
我覺得你一直強調法條的位階高低,
其實是在意圖模糊焦點,
在這個例子裡,"開放行駛路肩"以及"不得由路肩超車",
並沒有互相衝突的問題。
比方說,開放路肩時段,
以與中間車道的車流等速,或更低的速度前進,
事實上你是不會去觸犯到任何一條法規的,對吧?
再者,就算是平常未開放路肩時段,全部車輛只能使用正常車道,
從右側超車也是違規要受罰的,這一點可不會因為開放路肩給你行駛就自動解除。
(平常沒什麼警察會因為這條而抓你,但是你若因為觸犯這條而肇事....噗...那就要自求多福了)
就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我一講再講?
你到底是真懂假懂呀?
alexpopo1688 wrote:
還有啊..這邊是討論重機鑽車縫所衍生的問題.....是屬於汽車的責任分析...
您...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喔~
回答喔?好,以你當時的狀況,撞到了,你絕對是有責任,
當然,不是因為對方是重機輕機還是卡車,而是因為你沒有盡到注意之責,
他可不是突然飛到你面前給你撞的呀,照理說反應時間也夠啦,
你能夠推說沒看到他嗎?(你有責任,他也有責任,比例問題而已,但是你的責任不會是0)
alexpopo1688 wrote:
而且您...離題摟~~~我會報請版主大人幫忙管理離題的回覆~~
A...回頭去看看,只要跟重機或機車相關的議題,
是不是都會被你們幾位批到變成戰文?
是不是最後都扯上收回路權?
人家的主題是"在內側快車道被機車追撞,但對方受傷,要如何處理請指教"
結果被你扯到"自行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行走路肩"...
你不就是一個很會離題的代表人物嗎?你要不要順便檢舉一下自己呀?
怎麼?自己的主題有別的聲音你就會生氣啦?
況且,要不是你不負責任的喇了一堆,
戰不贏就心虛落跑,還企圖開新主題批重機轉移注意,
那個問題也不會延續到這邊來呀......
Ah-luba wrote
Ah-luba wrote:
況且,要不是你不負責任的喇了一堆,
戰不贏就心虛落跑,還企圖開新主題批重機轉移注意,
那個問題也不會延續到這邊來呀...
結果,那邊說不贏就跑來開這篇,
這篇又說不贏,就乾脆不回了.....
也好啦,至少你比聘爺知道羞恥多了,
而且我覺得你真的是一個可以講道理溝通的對象,
你也會舉出法條來支持你的說法,
光這幾點我就覺得你比聘爺強了一百萬倍了...
彼此互相加油啦,
我真的是希望這種戰來砲去的文能夠少一點,
大家一起來討論如何讓交通環境更好。
我們自己可能改變不了什麼,
但是難保看到文的以後不會是一位立委或總統,
我們的討論若有良性的過程與結果,不是比較有建樹嗎?
=================================================
ok~~~以上是事情的來龍去脈~~~~
在Ah-luba發函給高公局還沒回覆的這段期間~~~Ah-luba在對於兩輪的看法
裡發表了一篇人身攻擊的文章
Ah-luba wrote
☆萬古長空★ wrote:
誰知道呢? 亞歷克斯...(恕刪)
經我觀察,那已經是一種需要心理治療的偏執狀態...
另外幾個最近都被停權的,也有顯露出一樣的症頭...
恩~~小弟可以告訴大家...小弟很正常~~不需要心理治療也沒有偏執狀態~~~該需要治療的~恩..你們知道的~!!
我想這是對我的人身攻擊了~~~
小弟也一直提醒~在未確定有犯罪事證及所犯的法條之前..千萬別直接對一個人說有罪......
可惜Ah-luba一直未聽進去...依然提出小弟犯了某某的法條~~所以是違法的~~~
===============================================================
好啦~~事情也快接近尾聲~~~高公局的回覆也到了~~~結果....在小弟發的純法律上的討論摟....別再互相叫罵~~裡面~~Ah-luba就po了文~~
Ah-luba wrote
終於等到回覆了...
主旨: 請問高速公路路肩是否可供超車或連續以高速行駛?
姓名: 楊定憲
處理情形 : 已回覆並結案存參
內容:
您好,本人於網路上某知名討論區,
與網友有些關於行駛高速公路路肩的討論,
其中出現了幾個容易誤導視聽的觀念,
雖然已經有法規的白紙黑字解釋,
但是唯恐少數人將之曲解為對自己有利,
卻是嚴重違規與影響行車安全。
故此本人希望貴局能夠幫忙解釋以下幾項,
以正視聽,避免網路上的謠言導致大眾的錯誤觀念,謝謝。
1.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車流順暢時,連續以100km/h行駛於路肩,是否違反法規?
2.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不論車流順暢或車多壅擠時,變換車道至路肩,並且以超越中內側車輛之速度連續行駛或超車,是否違反法規中"不得由右側超車"之規定?亦或是開放路肩等同於此項規定自動無效?
3.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是否代表在此時段內,這一段路的路肩已經凈空?不會有任何故障車輛或是障礙物擋道?故行駛路肩的車輛可以如中內側車輛一樣安心行駛?
4.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連續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卻意外撞上了停放路肩的故障車輛,是否違反法規?是否有刑責?責任歸屬為何?
5.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連續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卻意外撞上了原本不應該出現於國道上的障礙物(例如行人,單車,機車),是否違反法規?是否有刑責?責任歸屬為何?
以上幾項,本人認為是與國道行車安全相關的基本觀念,
請貴局務必為本人及眾多網友釋疑,謝謝。
=================================================================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管098002445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詢問有關路肩使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8年7月1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時段性開放路肩措施主要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提供駛入及駛離高速公路車輛交織之空間,惟直行車輛仍應儘量避免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三、由於路肩寬度較正常車道為窄,因此僅允許小型車行駛,另行駛開放路肩路段時,沿途仍有可能遇有故障車輛停放或障礙物(即使主線亦有可能遇相同情況),故車輛應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路況及與鄰車距離,以利緊急狀況時妥為因應,並遵守現場員警之指揮。另若開放時段內交通狀況仍可維持順暢,亦請儘量使用正常車道行駛。
四、另開放路肩時段如遇車輛故障時,應比照主線故障車之處理方式,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其條文內容如下: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
二、時段性開放路肩措施主要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提供駛入及駛離高速公路車輛交織之空間,惟直行車輛仍應儘量避免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就跟你說了沒事不要去走路肩,
以及不要用路肩超車,講不聽?
你看看,連高公局都打你嘴巴了...
不過我覺得你還是不會承認自己觀念錯誤啦...
三、由於路肩寬度較正常車道為窄,因此僅允許小型車行駛,另行駛開放路肩路段時,沿途仍有可能遇有故障車輛停放或障礙物(即使主線亦有可能遇相同情況),故車輛應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路況及與鄰車距離,以利緊急狀況時妥為因應,並遵守現場員警之指揮。另若開放時段內交通狀況仍可維持順暢,亦請儘量使用正常車道行駛。
行駛路肩,應該減速慢行,減速慢行懂不懂?
100km/h叫做減速慢行喔?
然後又回了幾封
Ah-luba wrote
看來那個堅持要走路肩,
又沒有GUTS認錯的,
不敢回來出聲音了...
Ah-luba wrote
mspeed wrote:
你的法官朋友的回答呢...(恕刪)
法官朋友不想回答太愚蠢的問題吧...
================================================================
ok~~精彩的來了~~~
在小弟於分身先生,您的手機真多這篇在依照主題回覆時~~~mspeed就開砲啦~~
mspeed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還有....關於行走路肩的事情
在有開放路肩的路段跟時間內...小弟就會多利用路肩..行車速度可以一路上都以100km/h到達路肩終止....
這時候就算撞上自行車..您說會有幾種情況呢?????
有罪????無罪????
請你先回答你說的這段話~~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
<小弟就會多利用路肩..行車速度可以一路上都以100km/h到達路肩終止>
這是你自己開的板.......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27229&p=4#13646295...
Ah-luba就又回了一次~~
Ah-luba wrote
mspeed wrote:
請你先回答你說的這段...(恕刪)
我昨天就Po出來,今天也私訊給他了,
不過,他只敢躲在這裡打嘴砲,
卻不敢回去自己的版承認錯誤...
我也不過是說錯一次,立刻勇於認錯,
瞧他開心得酸了又酸...
這會兒,卻讓大家看到他那死都不認錯的頑劣性格,
我就說價值觀偏差咩...
懂得勇於認錯,是對自己言行負責以及有羞恥心的表現,
所以反過來說,一個死不認錯的人,我只會當他是"無恥之徒"...
既然是"無恥之徒",所講的話自然也不用太認真看待...
===================================================
終於等到回覆了...
主旨: 請問高速公路路肩是否可供超車或連續以高速行駛?
姓名: 楊定憲
處理情形 : 已回覆並結案存參
內容:
您好,本人於網路上某知名討論區,
與網友有些關於行駛高速公路路肩的討論,
其中出現了幾個容易誤導視聽的觀念,
雖然已經有法規的白紙黑字解釋,
但是唯恐少數人將之曲解為對自己有利,
卻是嚴重違規與影響行車安全。
故此本人希望貴局能夠幫忙解釋以下幾項,
以正視聽,避免網路上的謠言導致大眾的錯誤觀念,謝謝。
1.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車流順暢時,連續以100km/h行駛於路肩,是否違反法規?
2.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不論車流順暢或車多壅擠時,變換車道至路肩,並且以超越中內側車輛之速度連續行駛或超車,是否違反法規中"不得由右側超車"之規定?亦或是開放路肩等同於此項規定自動無效?
3.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是否代表在此時段內,這一段路的路肩已經凈空?不會有任何故障車輛或是障礙物擋道?故行駛路肩的車輛可以如中內側車輛一樣安心行駛?
4.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連續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卻意外撞上了停放路肩的故障車輛,是否違反法規?是否有刑責?責任歸屬為何?
5. 在規定開放路肩時段與路段,連續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卻意外撞上了原本不應該出現於國道上的障礙物(例如行人,單車,機車),是否違反法規?是否有刑責?責任歸屬為何?
以上幾項,本人認為是與國道行車安全相關的基本觀念,
請貴局務必為本人及眾多網友釋疑,謝謝。
=================================================================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管098002445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詢問有關路肩使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8年7月1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時段性開放路肩措施主要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提供駛入及駛離高速公路車輛交織之空間,惟直行車輛仍應儘量避免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三、由於路肩寬度較正常車道為窄,因此僅允許小型車行駛,另行駛開放路肩路段時,沿途仍有可能遇有故障車輛停放或障礙物(即使主線亦有可能遇相同情況),故車輛應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路況及與鄰車距離,以利緊急狀況時妥為因應,並遵守現場員警之指揮。另若開放時段內交通狀況仍可維持順暢,亦請儘量使用正常車道行駛。
四、另開放路肩時段如遇車輛故障時,應比照主線故障車之處理方式,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其條文內容如下: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
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
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
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
二、時段性開放路肩措施主要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提供駛入及駛離高速公路車輛交織之空間,惟直行車輛仍應儘量避免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就跟你說了沒事不要去走路肩,
以及不要用路肩超車,講不聽?
你看看,連高公局都打你嘴巴了...
不過我覺得你還是不會承認自己觀念錯誤啦...
三、由於路肩寬度較正常車道為窄,因此僅允許小型車行駛,另行駛開放路肩路段時,沿途仍有可能遇有故障車輛停放或障礙物(即使主線亦有可能遇相同情況),故車輛應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路況及與鄰車距離,以利緊急狀況時妥為因應,並遵守現場員警之指揮。另若開放時段內交通狀況仍可維持順暢,亦請儘量使用正常車道行駛。
行駛路肩,應該減速慢行,減速慢行懂不懂?
100km/h叫做減速慢行喔?
好吧~~既然您們兩位都說小弟在開放時間路段內行駛路肩是違法...那小弟就問他們~~
alexpopo1688 wrote
mspeed wrote:
請你先回答你說的這段...(恕刪)
請問小弟在開放時間地點行走路肩犯了甚麼法??
請指出第幾條第幾例
先提醒您~別再引用錯誤的法條喔~~~
alexpopo1688 wrote
Ah-luba wrote:
我昨天就Po出來,今...(恕刪)
1.從高公局的回覆我看不出...
在開放時間地點行駛路肩犯了何種法律??
也請您指出哪種法~第幾條~~第幾例
另外....
2.時段性開放路肩措施主要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路肩,增加道路容量,提供駛入及駛離高速公路車輛交織之空間,惟直行車輛仍應儘量避免行駛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
照您的解釋"仍應儘量"的意思是絕對不行??
還是可以做但是盡量避免的意思???
3.如果我在時段性開放路肩行駛路肩.....高公局警察有沒有權利開我罰單??用哪種法規開??
4.另行駛開放路肩路段時,沿途仍有可能遇有故障車輛停放或障礙物(即使主線亦有可能遇相同情況),故車輛應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路況及與鄰車距離,以利緊急狀況時妥為因應,並遵守現場員警之指揮。另若開放時段內交通狀況仍可維持順暢,亦請儘量使用正常車道行駛。
請問您在主線有沒有隨時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請問您在主線有沒有隨時注意路況極與鄰車距離????
請問您在主線有沒有隨時準備煞車????
最重要的是....你再主線道有沒有開到100km/h???如果有開到那就是隨時減速慢行嗎???
照您的意思請儘量的解釋是"絕對不行"
還是"可以但請盡量"的意思???
說真的...我看了半天都不知道
在時段性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到底犯了哪條罪????
高公局警察可以用哪條法律定罪???
在時段性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到底是違法還是合法???
請聰明且英明的您指點大家一下~~~
喔~~~還是雞婆的提醒您~~~別再用錯法條了喔~~~
mspeed就回答啦~~
mspeed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請問小弟在開放時間地點行走路肩犯了甚麼法??
請指出第幾條第幾例
先提醒您~別再引用錯誤的法條喔~~~
我不需要引用任何法條.......有大大已經po出來了...
哀...還是一樣的用錯法條啊......
所以小弟為了要交導mspeed正確的法條~~就回覆啦~~
alexpopo1688 wrote
mspeed wrote:
我之前就已經有PO了...(恕刪)
哀....我挖了一個陷阱..阿魯巴大大都來不及跳.您卻自己跳下去....
有看到我在下方的回文了嗎????
關於重機違規的事情
好啦....交通大隊回文啦
有沒有違規看看吧...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7月1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詢問問題,茲答復如下:
一、影片中所指重型機車係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
二、影片中大型重型機車由左車道變換之外側車道,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款規定,於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另變換車道依同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三、另汽車欲超越前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同條第5款規定,並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之間隔超過,故使用前車右側超車已違反前述規定。
四、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第45條第4款及第47條第3款處罰。
五、另有關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等問題,因涉及民事責任、刑事起訴與法院等權責問題,非屬警察機關權限,仍應就具體個案視現場之跡證、損壞情形與傷亡狀況方得以由權責機關判斷肇事之責任。
本案聯絡人:楊信毅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225-5999轉576
看清楚案例了嗎????
看看交通隊回覆的信函
交通隊指出重機違規的事項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以及依同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第45條第4款及第47條第3款處罰。
有違反的法規...有處罰條例...全出自於交通隊的回覆
請問高公局有指出小弟違反哪條法規...可以依據哪條處罰條例處罰嗎????
你難道看不出來高公局都是用"應"、"仍"這兩字來回應嗎????
您真乖啊...連這個坑都自行跳下來啊......
在問您一次喔~~~高公局有沒有任何證據指出在開放地點時段行駛路肩...是違法的行為???違反哪條法規,可以依據哪條處罰條例處罰???
小弟還很雞婆的提醒他們兩位喔~~~別再用錯法條~~~~
===============================================================
終於到結尾了~~~經過小弟在Ah-luba開的主題又來一個無敵大迴轉
問他怎麼沒回答小弟之前問他的問題~~~
結果他就回答啦~~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請你回答我~~~高公局有沒有寫小弟是違反第幾條的法條??可以用哪條處罰條例????
噗,你的意思是,
儘管高公局規定"盡可能不要去使用路肩",
而且"使用路肩應該減速慢行",
但是因為"沒有強制性的罰責",
所以,你老大只要高興,
就可以隨心所欲,
不必在意這麼做是否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影響或危險?
感覺上,那些占著超車道龜爬的,
或是兩三台車一路並行,不讓後方超車的,
跟你一點差別也沒有耶...
道德淪喪呀...
alexpopo1688 wrote:
不要再像烏龜了一樣啦.......勇敢一點~~敢罵人就要有被人罵的勇氣啊~~~
敢問兄臺,我罵了你啥呀?寫出來看看唄...
至於上面這個"烏龜"兩個字,先引言囉...
至於勇氣,是能夠勇於認錯的人才有的,
這點我在你身上看不到喲...
我就回答他~~
alexpopo1688 wrote
Ah-luba wrote:
噗,你的意思是,儘管...(恕刪)
^^~~
既然高公局沒有指出小弟有違規..為何之前您一直說小弟違法呢???還自行指出法條信誓旦旦的說小弟違規??
既然高公局沒有指出小弟有違規..您怎麼不向小弟道歉呢????
"像烏龜"的意思不就是指您的行為像烏龜一樣慢慢吞吞遇到對自己不利的事就縮進烏龜殼嗎???
小弟還是沒看到您向我道歉喔....
小弟等著您的道歉喔~~~~
要我把你之前誣賴的原文PO上嗎???
=========================================
恩~~~原來您也會打烏賊戰啊~~~
引不出法條~~就自爆啊????
還用不相干的行為拖過來想拉著一堆人自爆啊~~~~
喔~~~你還用"龜爬"耶~~請問這意思是???~~恩恩~~引言起來!!!
Ah-luba並沒有找到任何有關在開放時段地點行駛路肩是違法的事實~也找不到任何法條跟處罰條例~~
所以~~他就用占據車道的烏龜車理論~~享用烏賊戰來打發小弟~~~並且不承認自己之前的行為是錯的~~~
好啦...回完這文~~~Ah-luba又發了一封文~~~
Ah-luba wrote
alexpopo1688 wrote:
既然高公局沒有指出小弟有違規..為何之前您一直說小弟違法呢???還自行指出法條信誓旦旦的說小弟違規??
既然高公局沒有指出小弟有違規..您怎麼不向小弟道歉呢????
你開頭問,行駛在路肩時,撞上不應該出現的自行車,有罪?無罪?記不記得?
我認為行駛在路肩,撞上自行車,儘管他不該出現,但你絕對有責任,沒錯吧?
你認為車多擁擠時,你喜歡利用路肩,一路100km/h到底,這是你的權利,對嗎?
我認為就算開放路肩,也不代表你可以這麼放心的以100km/h開,因為路肩常有障礙物,有沒有?
再來,就是你一次又一次的引用法條自打嘴巴,擅自扭曲"盡量避免",以及"減速慢行"的涵義,這是事實呀...
至於你那種"即使有規定,但是沒有罰責,我就可以不遵守"的論調,
不就是告訴大家你連最基本的"防衛性駕駛"以及"道德"都棄之如敝屣了嗎?
既然你開車時可以無視"防衛性駕駛"以及"道德",
卻又每天上來用不同標準針對著重機批鬥,
然後又指著我說"換了交通工具就換顆腦袋"?
你知道"諷刺"這兩個字的意思嗎?
依你的邏輯推論 :
買票插隊沒有罰責,所以你可以不遵守,
開車在路上跟人並行擋後車也沒有罰責,所以你可以不遵守,
很多的規則都一定要帶有罰責,不然你都認為不需要遵守.....
我說你這樣的想法是很錯的,卻要跟你道歉?
噗...別鬧了你...
alexpopo1688 wrote:
"像烏龜"的意思不就是指您的行為像烏龜一樣慢慢吞吞遇到對自己不利的事就縮進烏龜殼嗎???
嗯...噗...我對於所有你的問題都會回答,
反倒是你,常常被問到消失不見蛋耶,
你都不記得啦?
alexpopo1688 wrote:
小弟還是沒看到您向我道歉喔....
小弟等著您的道歉喔~~~~
要我把你之前誣賴的原文PO上嗎???
快Po,有委屈的話你就快Po,不要在那裡婆婆媽媽的,
只要我真的有錯,我向來都是很乾脆的道歉,
不像某些娘兒們...
alexpopo1688 wrote:
恩~~~原來您也會打烏賊戰啊~~~
這個"也"字,是代表你之前都在打烏賊戰嗎?
我可不會像你"無視","顧左右而言他"呀...
alexpopo1688 wrote:
引不出法條~~就自爆啊????
還用不相干的行為拖過來想拉著一堆人自爆啊~~~~
我看不出誰,哪裡自爆了,
你從哪一點看出來的?
alexpopo1688 wrote:
喔~~~你還用"龜爬"耶~~請問這意思是???~~恩恩~~引言起來!!!
"龜爬"這兩個字,意指"行進速度緩慢",通常用來形容愛擋路的路隊長行為,
你.......不懂呀?
不懂,可以寫信去問高公局或是打電話問你的法官朋友呀...
你那些很討厭重機的戰友,怎麼沒半個要支持你走路肩呀?
PS. 你要不要統一在同一篇戰就好?
我怕你萬一躲在我沒興趣的標題問我問題,
我因為不知道而沒回應,又會被你說是縮頭烏龜,
那我不就很悶嗎?
所以我才發出這篇文章給大家看~~並請Ah-luba及mspeed進來向小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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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這篇文章~~是因為來源很單純~~就是在開放時段地點行駛路肩
討論內容卻很複雜~~~小弟一直站在理性角度跟他們兩位討論在開放時段地點行駛路肩的主題上面
可是小弟卻一再的被他們漫罵及指責小弟違法.....甚至當發現他們是錯的時候...開始把其他跟主題不相干的違法事件也拖進來放煙霧彈~~~嗯嗯~~~這應該是典型的吃人夠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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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何要請版主出來道歉
原因在於...小弟發個主題違反版規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請勿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隔沒多久..就被版主放到資源回收桶.....
可是我連續檢舉Ah-luba跟mspeed還有Roker發的主題:分身先生,您的手機真多
到現在都沒看到被刪文或鎖文
果然是待遇有差~~大小眼有差啊
一篇已經有人身攻擊並犯了版規:
4. 發表及回應文章,請不要文不對題,故意離題及語意不明,選字要正確並且請使用標點符號。
8. 發言涉及攻擊、侮辱、影射或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正義、國家安全、政府法令之內容,文章將會直接移除。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
這3大版規的文章.....版主竟然都不處理~~任由其辱罵、攻擊當事人~~~也不理會~~~
這有失公平原則嗎??版主難道不知道版規嗎???
請版主出面說明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