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日在台中東海別墅發生一起車禍
小弟因為忙著閃車
沒注意到路邊行人已經跨到車道來
結果把她左腳輾過去
造成她左腳腫脹
所幸沒有骨折
送到榮總後
醫師斷定休息2~3週即可康復
問題來了
想請教各位大大
該怎麼處裡這種case
還有就肇事原因來看
哪邊錯比較大
我只知道「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以把我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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