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發生了擦撞,雙方都各說各話,目前初步研判表出來了,兩邊都是「涉嫌違反號誌管制」
上了知識家查了一些資料,大概了解雙方責任各半 ( 問題1,是這樣子嗎)
現在有一點不大清楚的地方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板友
1.那如果造成了雙方機車的損傷,這是私底下去協調的嗎? (問題2)
2.對方載了乘客,總共有我、對方騎車與乘客三個人都有受傷,那乘客如果對我求償,如工作損失或精神賠償的話
基於初步研判表來看我跟對方駕駛責任各半,現在對方向我求償的話,我該怎麼辦? (問題3)
問題3目前是困擾我比較大的問題。
因為我查了資料,對於 「涉嫌違反號誌管制」這一詞不是很清楚,是算確定的判決嗎? 既然是雙方的判決都一樣,我覺得就算是要賠乘客的話,也應是我與對方駕駛賠他不是嗎? 但因為對方兩人是同一邊的,感覺似乎只會要我賠?
這樣子的情況,我該怎麼去面對這3個問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