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研所運安組報告)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配置之檢討

這是一份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組於民國94年12月發表的一份報告,雖然報告的年份有點舊,不過對於相關號誌的設置、管理、法規與處罰等等問題,做了詳細且清楚的說明,內容頗為實用,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http://www.iot.gov.tw/public/Attachment/65161504171.ppt

不想看完75頁報告的人,可以重點性的看
第41頁第1項=>當設置紅燈右轉專用時相時,必須設置右轉專用車道,以發揮右轉專用時相設置之功效,避免外側車道受直行車輛停等,阻擋右轉車流,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第52頁第2項=>為創造人本交通環境,並建立正確路權觀念,養成「行人看行人號誌燈,行車看行車號誌燈」之習慣,在市區之路口或是行人量大之路口皆應設置行人專用號誌
第56頁第1項=>允許紅燈右轉路口,應搭配右轉專用車道之設置,以避免右轉車輛因直行車輛之停等,無法順利右轉
第57頁第1項
第66頁第4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車道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嘴砲一下

自從聽過"樣本數不足"跟"大多數不開頭燈"這兩個研究結論之後

對這個研究機構的研究報告就不怎麼有興趣了
面子是一定要給的...... 不過臉有時候也是自己湊過來丟的......
安保兒 wrote:
自從聽過"樣本數不足"跟"大多數不開頭燈"這兩個研究結論之後

對這個研究機構的研究報告就不怎麼有興趣了

無論如何,它代表了最大的官方,一切解釋它說了算數,不容你我否定或各自表述啊!
sendoffy wrote:
無論如何,它代表了最大的官方,一切解釋它說了算數,不容你我否定或各自表述啊!


我沒想要否定什麼 對我來說 這種單位好似"惡法亦法"

簡單來說就是政治凌駕專業 先設定好答案後再去找能滿足這個答案的研究 找不到隨便胡謅一個就好了
面子是一定要給的...... 不過臉有時候也是自己湊過來丟的......
不過單就這份報告而言,倒是推翻了某些人的說法。不管誰對誰錯,還是以交通部的單位說了算數!
嗯嗯~ 雖然我曾不恥他的某些研究報告 也不能因此全盤否定
面子是一定要給的...... 不過臉有時候也是自己湊過來丟的......
看樣子,我要為大家複習一下過去的經典教材了

這是少數被搬上檯面的醜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5-3-17

5、「ETC」案之競標集團主要分為紅外線系統及微波兩系統,遠東聯盟之合作廠商奧地利商EFKON為紅外線系統,蔡錦鴻因恐輿論偏向微波系統,乃透過宋乃午強力介入,宋乃午藉口部長指示運輸研究所(下稱運研所)製作電子收費系統之相關研究報告,使運研所做出有利紅外線系統之報告,以資平衡並對抗微波系統業者。92年10月8日,宋乃午交代運研所製作「微波、紅外線與VPS系統在電子自動收費系統對我國未來產業影響之研究報告」後,明知研究報告尚未完成,不得公開,竟再三向運研所催促,所長林大煜乃指示承辦人張芳旭將報告草稿,E-mail至宋乃午之電子郵件信箱,宋乃午旋將草稿E-mail轉予蔡錦鴻,蔡錦鴻又轉知遠東聯盟人員,認草稿內容對渠等不利,要求修正,並先後透過宋乃午運作加入紅外線系統實績、及遠東聯盟張永昌製作之「DSRC與VPS的比較表」於報告內容中,使遠東聯盟取得甄審有利條件。



看過他們的報告,的確是專業的機構,但誠如前幾樓所說的

立場屬性帶有政治正確性,報告書內容會偏向長官需求

黑掉了黑掉了
ETC的案子真的是官商勾結,不過這份紅燈右轉的報告,是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去寫的,是經過立法院背書的喔!!
ETC sucks!

should allow turn on red except where has no turn on red sign..........

sendoffy wrote:
ETC的案子真的是官...(恕刪)
ETC弊案,一審宋乃午等犯罪嫌疑人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但經二審,已逾3年遲未審理,期間又更換法官,有拖延訴訟程序之嫌...且犯罪嫌疑人事證明確,人證.物證確實,不像二審法官所言,案情複雜,需花時間閱卷.明顯圖利犯罪人,況且此弊案為重大社會案件,實無理由藉故拖延.理應拿出道德良知,迅速判決,以昭公信...

ETC弊案 監院彈劾宋乃午 2010-01-07
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宋乃午。監委林鉅鋃、李復甸指出,宋乃午洩漏公務機密資料,收受不當利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將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指出,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民國95年間台北地院依收賄罪判宋乃午有期徒刑12年,宋乃午從95年間因案停職至今,此案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不過,監察院調查認為宋乃午違法事證明確,下午以10票對2票,通過彈劾案。

林鉅鋃表示,ETC案競標集團主要分為紅外線系統及微波系統,因輿論偏向大多數國家採用的微波系統,精業公司擔心這對採紅外線系統的遠東聯盟不利,所以經由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向宋乃午表達,希望由運研所製作有利於紅外線系統的研究報告。宋乃午受廠商請託,濫權指示運研所製作相關報告,還提供給廠商作為私人利益使用。

彈劾案文中指出,監委調查發現,宋乃午洩漏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計軸系統採購案投標審標結果給民間業者,也索取、收受精業公司人員贈送的故宮仿畫、琉璃作品等,並接受餐飲招待,宋乃午甚至要求業者代為支付租屋的押租金。

李復甸表示,雖然宋乃午刑事犯罪的部分還在高等法院審理當中,不過,在行政部分,違法失職行為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希望公懲會儘速做出懲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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