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超速是不對了,
但還是可以循人民申訴的權利來試一試申訴,
煩請正義人士就別來筆戰說教了,
只是單純想請教幾個很冷門的問題,
因為小弟之前被流動式三角架照到一張,
超速60吊照大牌3個月罰款8千
目前己向交通裁決所申訴,
理由僅能針對警方設立之前有測速照相標示不清外,
尚還可以主張該測速器是否通過每年的經濟部標準局的檢驗,
因大家都說申訴會過的機會相當低,
所以己經有做好要第二次的申訴,
上交通法庭申請異議的心理準備了,
若該分局偷懶未將所有的儀器送檢驗,
勝算應該是有的
但問題來了
不知道一般分局的三角架總共有幾隻,
例如一個分局有3隻,僅送驗一隻,
另外二隻就是在未檢驗通過下而對民眾執行交通違規公務,
但一般小老百姓不得而知的情況下,
或許申訴失敗的理由就被警察拿僅有的一張送驗証明來駁回
能否在該警察放置三角架時,
拿相機去拍下他當時使用的儀器外觀,
或是有儀器編號之類的(在不影響他公務下,我站在旁邊拍照存証)
此舉動是否會違反什麼法律呢??
是否對將來的交通法庭有什麼樣的幫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