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一點小事故,有請交警處理,人生的第一次,有點嚇到所以忘了保留現場,想請問大家的看法劃了一張圖,希望可以表達的清楚方型為轎車要左轉,橢圓形為機車直行,機車要閃躲汽車,先往左閃過汽車再往右然後滑倒,機車右側接觸地面,兩車並無碰撞,圖為大約的相對位置,因沒有保留現場,所以交警來時有對兩車及機車撞擊地面痕跡拍照,機車撞擊地面痕跡約在雙黃線的延申,請問這樣該怎麼處理??
個人認知,若由示意圖看來, 雙向車道應為主幹道,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的情況下,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一般車輛從單向車道向左轉, 需注意左方來車...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 小弟騎棉羊過這種路口一定會放慢車速, 因為台灣的這種 T 形路口常常都會被突然衝出來的車子撞~不過樓主啊....這種情況下您向左轉去, 若衝到對向車道, 剛好對向車道又有來車...那後果可能會比你直直撞還慘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已經規定的很清楚了原則上~在無號誌、標誌及標線且車道數相同的路口直行車的路權優於轉彎車並不以轉彎車的轉彎動作完成多寡為考量不過真要知道輸贏的話建議還是申請鑑定吧
benhsiao wrote:方型為轎車要左轉,橢圓形為機車直行,機車要閃躲汽車,先往左閃過汽車再往右然後滑倒,機車右側接觸地面,兩車並無碰撞,圖為大約的相對位置,因沒有保留現場,所以交警來時有對兩車及機車撞擊地面痕跡拍照,機車撞擊地面痕跡約在雙黃線的延申,請問這樣該怎麼處理??...(恕刪) 個人認為......機車自己認賠.....沒有撞到....要怎麼說對方的錯呢........
benhsiao wrote:發生一點小事故,有請...(恕刪) 不管對方是不是在主幹道或巷子 你要出來都應該要"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 好像有這條喔 應該是過失吧可是對方又未與你有碰撞 肇事責任他也有因為他經過路口要放慢速度並注意是否有人車出入算是樓主卡雖小吧
ama1314 wrote:不管對方是不是在主幹...(恕刪) 是沒錯!但是如果直行車車速過快,就算是轉彎車已經有先停在轉也是會來不及我印象中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實際上鑑定還是有依照你轉彎完成多少來算責任比例喔!但是最重要的目前是屬於機車自摔,這個責任很難認定,可以說本來機車有足夠時間可以剎停卻硬闖才自摔所以最後還是要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