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後覺的很無奈 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報導是這樣的
台北樹林的一位阿嬤 收到2張罰單 一張不服取締逃逸 一張闖單行到
地點是三重 時間5月5號早上6點多
阿嬤表明自己在家帶小孩 機車也沒借人
所以向警方申訴 一開始警方說有監視器畫面 後來又說一經洗掉了

事情發生也才一個多月 而且應該要留著當證據吧

交通大隊大隊長說如果不服 可自行收集有利的證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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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件事 我一肚子火

既然不是現場舉發 又沒留證據 要如何讓人信服阿

我家社區也有跟我一樣的車
改天會不會看到那一台車 也說是我違規阿

現在那阿嬤還要跑法院 警察局 監理所
還要自己去調監事器 證明自己沒出門

想到我就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