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官商勾結弊案
【前言】
轟動一時的ETC(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官商勾結弊案,台北地方法院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法官除認定交通部前部長林○○的機要秘書宋○○涉嫌收賄、洩密;更認定前部長林○○涉嫌指示宋○○要下屬放寬招標資格,並知道宋○○洩露甄審委員名單,是ETC弊案共犯。
【案情說明】
官商勾結
台北地方法院31日審理後,依收賄、洩密兩罪將宋○○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至於行賄交通部前部長機要秘書宋○○的精業公司前協理蔡錦鴻被判刑兩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
判決指出,2002年11月間,交通部前部長林○○為了讓精業公司加入的遠東聯盟(遠通電收前身),有機會爭取ETC案顧問標,由林○○先在招標計劃公文上,簽註「資格從寬,評選從嚴」等字句,再授意機要秘書宋口頭方式向下屬說明如何放寬招標資格。
後來,林○○和宋○○為了幫遠東聯盟爭取紅外線系統出線機會,由機要秘書宋拿著廠商提供的資料,要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製作報告,報告完成後也呈給部長林○○核閱。合議庭認為,照理運研所須經部長林○○同意才可製作報告,部長林○○看到這份憑空製作完成的報告,並未覺得奇怪,顯示他事先知情。
宋偷看公文 林未加懲處
檢方的起訴也認定,2003年2月,交通部前部長機要秘書宋○○在交通部長室內的會客室,招集相關官員開會會,將ETC案從原本的一次建置變更成現行的二階段建置,前部長林○○聲稱並不知情,但合議庭法官調閱林○出差明細表,發現前部長林○○當天根本就在辦公室裡,不可能不知道。
至於檢察官指控前部長機要秘書宋○○拆閱密封公文袋,將ETC案甄審委員名單洩露給遠東集團部分,法官認為,ETC案事涉國家重大建設,林○○發現公文袋被拆過,只是「面露不悅地向高公局長樑樾表示,機要秘書宋○○曾拆開密封公文」,卻沒有懲處,林○○早知宋洩密。
ETC案除了判決宋乃午收賄、洩密部分外,遠東聯盟執行長張永昌等人,也因為ETC進行道路實測時放水、造假,被依詐欺及背信起訴,仍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結語】
一、公務人員承辦相關採購案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號裁判要旨認為:機關有關採購作業之決定及其作業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採購作業,係屬執行公權力之行為,各類政府採購案件均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並依採購作業程序辦理。
二、無論依據「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辦理採購,均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近期(8月上旬)會屬某總醫院辦理招標案件洩漏甄審委員名單遭報刊披露,及ETC官商勾結收賄、洩密判刑案,應值吾等公務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時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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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網路上查到的…我想知道的是,為什麼有弊案的招標過程…
卻還是運作了這麼多年!真是可憐的台灣人…
2006/8 重新甄審廠商資格
但後來宏碁不願再參與投標, 所以重新評選只剩遠通電收和宇通, 但高公局似乎用了不太公平的甄審規則: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6971
2007年4月14日 高公局宣布遠通電收為 重回第二階段甄審最優申請人 開始進行議約
2007年8月22日 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正式簽約,遠通電收公司接受委託,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長達十八年四個月的建置及營運......
也就是說....前朝政府在2007年已將遠通給"漂白"了....
宇通指行政院三項政策要求包括ETC繼續營運、用戶權益不受影響、國庫負擔最少等,都被納入甄審辦法,是替遠通護航,因系統不同,若宇通得標需建置時間,難以符合繼續營運要求。
指高公局袒護遠通
宇通指高公局禁止廠商提出新的委辦服務費價格,遠通此項原得分三百分,宇通一百八十分,重新甄審竟以舊評分為標準;廠商應建置的「多車道自由流」能力,高公局同意以增加費用由廠商負擔的條件帶過,明顯袒護遠通。高公局僅回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回第二階段甄審,但未明確要求更改投標內容,將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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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真的是有趣的過程…
政府的標案也可以這樣搞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