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路上大德........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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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19820628 wrote:
當時警察在路上隨機按...(恕刪)
行照資料一樣就好啦~~真的員警要給你開單就讓他開單吧!!
不過在開單之前先把他的員警編號服務單位抄下來(若不想抄也可以罰單上也有)
到時候驗車時在去申訴罰單部份~~只是你比較麻煩的得要是證明零件來源是否合法性(改裝廠證明)
之後再去申訴該員警擾民並隨意開單......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餘十五日,依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若真的要開單也沒那麼"貴"吧,警察伯伯應該是說錯了吧~若導致你受到驚嚇,你也可以申訴呀。
一萬多又不是重大違規,例如:酒駕.....等等之類的!
附上民國99年07/01修正版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
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ps:行照等同人的身份證只要行照上資料相同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畢竟法令沒說不能用別家車商的的零件來做維修或更換呀,尤其是一些兄弟車。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印下來放在車上啦!甚至如果員警要開你單還可以糾正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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