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復活了不過三千塊掛點了第 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roven5428 wrote:沒照相 沒錄影 只記...(恕刪) 是可以開彽~ 因為逃逸哪有時間拍照所以根據我警察朋友的說法開單是沒問題 只是說沒人敢保證一定沒看錯車號萬一錯一碼就會被申訴 然後上新聞什麼的所以避免麻煩他們都當作沒看到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