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決定刪除了
自願坐01牢一個月
我要申明一下
1. 這只是個交通違規, 也沒任何人因此受傷
2. 當事人也道歉了, 也說明誤認我是之前挑釁他的車
3. 我從沒和任何媒體聯絡, 一些媒體的私訊我也沒回覆過, 不知這樣媒體也能引述報導
或許YOUTUBE的影片是沒版權的, 我會下架
4. 發生衝突切勿意氣用事, 砸車打人, 會造成不可避免遺憾
5. 雙方都是小老百姓, 有自己的正經事要做
6. 會講XX車也沒多貴, 是因為我妻子當時嚇到了, 問我那是甚麼車, 怎麼這樣開
我那時因沒頭沒腦被堵有點激動, 才講了兩句, 這兩句是講給我太太聽的
7.. 我決定刪除了,自願坐01牢一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者;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6,000-2萬4,000罰款,前二款蛇行及超速部份並需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如二車以上共同蛇行或在道路競駛、競技者,處新臺幣3萬-9萬罰款
晚上看看警察局線上陳情檢舉
不然明天直接到派出所檢舉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如果真擦撞我的車, 除了賠錢, 還要吊銷駕駛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