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的規定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一部汽車,法定最大寬度是2.5公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車輛停止線,指的絕對不會是停車格的右邊。既然是左邊,那麼你看的、所行駛的慢車道寬度真的有2公尺寬嗎?
我是嘎嘎 wrote:
有些路的慢車道有汽車停車格 慢車道只剩下一台機車的寬度
但是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只給機車一快車道和一慢車道(一台機車寬)
慢車道不足法定的2公尺
這樣能去要求再開放一個快車道嗎?(因為慢車道不足兩公尺 算車道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
翻開裡面的圖例說明,標準的汽車停車格,寬度為2~2.5公尺,剛好就是183-1 條中提到的慢車道的寬度,甚至還更寬
如果快慢車道分隔線指得是停車格的右邊,你認為慢車道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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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g21891 wrote:
2M?? 有些加上汽車停車格就有!
但是....
加上汽車停車格的話就.....
那是"大馬路"
"小馬路"的話....自己想吧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中提到的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標準的2公尺寬的慢車道在哪?現在地方政府就是用不符規定寬度的慢車道在惡搞機車與腳踏車騎士,要機車騎在名為3線道,實為2.5車道的馬路上待轉,要腳踏車隨時成為門下冤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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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桃園縣政府都是不甩中央,自行解釋交通法條的。例如兩線道內線禁行機車,要求機車兩段式左轉,桃園縣交通處交通工程就認為這樣才是符合99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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