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四輪的手拉(推)車(L型的那種)算慢車嗎?可以停放在機慢車停車格嗎?

2.機慢車停車格有時間的限制嗎?

台北市停管處和交通大隊跟我說:
這個圖是機車停車格↓

這個圖是機慢車停車格↓畫在人行道上,而且有個箭頭。

我說的類似的手推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
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
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
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
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
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
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
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
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
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
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
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
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
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如果依照上述的條例規則,馬車、牛車、三輪車、手推車都可以停在機慢車停車格,但是管區警察卻說圖片中的手推車不行!真奇怪!請問這個問題該找哪個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