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去1999申訴 警察違規取締超速

昨天晚上大概9點交警大人在台北市往汐止區的大同路一段口,
偷偷摸摸把車停在路邊的缺口前面放著一台測速相機。
大同路一段因為中間沒有岔路,所以一般來說不管是車跟摩托車都會超過限速50,
昨晚修路的關係沒有路燈,警車也沒有開警示燈,結果一路衝過去車的通通中獎,
我開50幾雖然不確定有沒有照到,但是我就是不爽警車連警示燈都沒開,一回到家就打1999去申訴了。

警察大人,不要在暗不啦雞的地方又不開警示燈,然後就看到眼前閃光燈一直閃,心裡一陣"看"是怎樣比小偷還賊喔!


我補充一下我打1999申訴內容是:警察違規取締超速!而不是警察違規取締 超速!
一週後1999會回覆,在貼上來看!
文章關鍵字
照01嗜血的慣性
恐怕會有類似以下回應

不違規就沒事
違規還敢申訴取暖
討砲來著
若前方有掛前有測速照相的黃色告示牌的話
這應該是合法的....高速公路不是都是這樣,測速拍照還有用箱型車

kkk0621 wrote:
昨天晚上大概9點交警...(恕刪)
http://tw.myblog.yahoo.com/weichann
我覺得用行車紀錄器取締違規的比較$%^&*(

kkk0621 wrote:
昨天晚上大概9點交警...(恕刪)


不然呢?
要抓還要警告
那乾脆不要抓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我有行車記錄器證明,啥告示都沒有,就連警車都看不到!
你不知道現在有規定在測速照相前方幾百公尺處要放告示牌才能合法取締
之前就有人超速照相罰單撤銷原因就是告示牌放的不夠遠
警告標示至少要300公尺前嘛...
10公里前就放了,這樣可以吧...

kkk0621 wrote:
昨天晚上大概9點交警大人在台北市往汐止區的大同路一段口,
偷偷摸摸把車停在路邊的缺口前面放著一台測速相機。
大同路一段因為中間沒有岔路,所以一般來說不管是車跟摩托車都會超過限速50,
昨晚修路的關係沒有路燈,警車也沒有開警示燈,結果一路衝過去車的通通中獎,
我開50幾雖然不確定有沒有照到,但是我就是不爽警車連警示燈都沒開,一回到家就打1999去申訴了。

警察大人,不要在暗不啦雞的地方又不開警示燈,然後就看到眼前閃光燈一直閃,心裡一陣"看"是怎樣比小偷還賊喔!


我之前也申訴過...

法院回文~~簡要的就是


警示燈"得"以開關,非"應"開關~~

簡單來說...沒有強制規定"偷拍"還要閃燈給你知道~~~

晚上,我po公文出來~~

買車容易養車難...錯!!!車不難養...難養的是自己的心!!(現在騎著大狼...又看著大羊...)真...馬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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