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內容之前還是要奉勸大家不要隨意違停,這是我朋友針對拖吊車的疑問跑去問內政部的問題。
但回覆說有警政署的回覆也有內政部的回覆。

這是第一次朋友發信所回覆的內容

您於100年7月10日寄給交通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違規拖吊內容與權益了解1事,經交由本部警政署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一、 拖吊車是屬於大貨車。
二、 駕駛人如具警察人員身分,需持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如屬司機及技工身分,需持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才能駕駛拖吊車。
三、 本署為指導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及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採取一致性做法,其中注意事項摘要如下:
(一)交通勤務警察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為之。
(二)執勤人員移置保管車輛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避免造成不必要糾紛,並應確認車內確無人員(尤其幼童),始可移置;於移置前,執勤人員應檢視該車輛門窗是否關好鎖妥,並於所有車門及車廂門上張貼封條,以防車輛吊離現場後再被他人擅自開啟車門,竊取貴重物品。
(三)拖吊違規車輛,應以四輪不著地之方式移置,以減少車損,但限於地形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四、 執行違規移置作業時,違規車輛已上架或裝設輔助輪,惟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移置,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
五、 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已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您非屬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該駕駛人無出示駕照之義務。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我們很樂意為您說明服務,感謝您的來信。


之後好像因為我朋友因為針對上面的回覆還有疑問所以又問補充問題,下面是內政部第二次回覆的內容。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7月20日寄給交通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詢問拖吊程序問題1事,經轉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 依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停車移置(注意事項)作業規定,執行違規移置作業時,違規車輛已上架或裝設輔助輪,惟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移置;若拖吊車及被拖吊車輛已併入車道時,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喊叫)停止拖吊。
二、 執勤人員移置保管車輛時,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避免造成不必要糾紛,並應確認車內確無人員(尤其幼童),始可移置。此外,執行拖吊作業應全面使用輔助輪,除有車輪太大、人行道停車、車輪打彎、靠近路沿、底盤太低、併排、前後車太近、陡坡、其他(如施工路面)等9種無法當場使用輔助輪情形,方可採行開啟車門,放開手煞車拖吊,否則即屬違反拖吊作業規定。
三、 因被移置車輛之車主非屬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無要求車輛駕駛人出示駕照之權,惟其如有疑義,可向在場執勤員警反映,由員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照、以資證明;另拖吊場駕駛人如未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即屬無照駕駛違規;另如係持普通大貨車駕照者,則屬越級駕駛違規。
四、 依前揭作業規定,執勤員警應於認定違規事實無誤完成照相採證後,指揮司機、技工執行拖吊移置工作。故如執行拖吊作業時無員警在場,則已違反拖吊作業規定
五、 有關執勤員警是否應當場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才能執行拖吊之部分: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車輛駕駛人違規停車,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惟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辯明資料,以車輛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二)因員警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作業,屬車輛駕駛人不在場、無法將車移至適當處所之情形,已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當場不能」製單舉發之要件,故拖吊違規停車係採逕行舉發方式,依規定毋須當場製作舉發通知單,員警僅需記明違規車輛之車號、車型等資料,於查明車輛所有人資料後,再行製單舉發。
(三)綜上,依現行法令規定,執行拖吊作業之員警即使未於執勤現場先行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仍可完成車輛移置作業。
六、 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第5項規定:「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拖吊處置方式,相關縣市均訂有自治條例,考量各縣市所訂定之規則非全然相同,故如車主(或駕駛人)對於違規停車拖吊作業有任何疑慮(如有無違反程序),可當場向現場執勤員警詢問,或於事後逕向執勤員警所屬之警察機關反映、陳情,俾由受理單位(人員)查處回復。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我們很樂意為您說明服務,感謝您的來信。


剛剛看過了內容才了解到詳情為此
此信內容純分享給大家看下看大家有何意見。

並不代表知道了就可以違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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