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餃子王 wrote:
這跟受傷不受傷有啥關...(恕刪)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樓主是閃黃燈 計程車是閃紅單 閃黃燈路口優先權是大於閃紅燈
樓主自述有超速 所以肇責比例 還需鍵定 不是你在那邊說了算
還有要講別人前 請先看清楚 我哪點說 車禍是看受傷的
就算樓主車損全賠 含計程車 計程車這過失傷害被判刑 可役科罰金
法官再判賠 結果也比全賠樓主划不來
還多背一條罪 以刑逼合這是常用的手法 所以我才說樓主贏面大
除非計程車司機也受傷了 雙方就討不到便宜 一切看鑑定結果
樓主自述下很明顯雙方都有錯
一方有受傷 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只是死亡是公訴 受傷是自訴 都有錯的情況下就各退一步
談的籠就不要上法院 談不籠就法院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