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親戚發生車禍
開的是民國92年(2003)March
被酒駕的肇事者從後方撞上
拉去給原廠估價
修好要9萬7千多(C柱變形)
但肇事者說這台MARCH中古車價只值2~3萬(真的嗎?)
只願賠這個價格
可是我去查92年 MARCH
車商賣價都有10萬元以上
所以我的問題是:
1.這台MARCH都是在原廠保養,沒有任何事故,賣掉只值2-3萬?應該是被大撞+修復後的賣價吧?但被大撞不是我們照成的,難道這個要我們吸收?
2.我覺得應以中古車的買價(及消費者向車商購買的價格)為依據,所以若肇事者認為只值兩三萬,那請肇事者買一台92 MARCH 沒被撞過 且都在原廠保養的中古MARCH當作賠償,被撞的MARCH 再給他做處置,是否合理?(反正只值2~3萬而已阿~)
3.如果真的要走到民事,會很傷精神和時間,請問還有無其他技巧,可以和肇事者談判?
先謝過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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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今天以超低價2萬5000元現金和解了
因為肇事者堅持要去他認識的副廠修(便宜但沒保障),且否認車頭受損是他照成的
,要我們拿證據(酒駕後方追撞,導致我方車輛在停紅燈時再撞到前方車輛)我親戚堅持要在原廠修(貴但有保障),且包含車頭部分
本來想要先自費修理(原廠打折有些用副廠零件7萬多修好)
再上法院走民事
但算一算
工資三萬多+零件折舊(8年的車了)
大概也只能拿回5萬吧
因為5年以上的車其零件折舊在我國法律上算來
折舊率高得驚人
但這幾萬元真的不算甚麼
跑警察局拿證據

出庭

擔心肇事者最後說我沒錢可賠

以及時間精神的花費

才是最可怕的
所以就認賠殺出
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
假設今天一台骨董級的老賓士
車主花了很多心血照顧
結果被撞
車主花了30萬復原
但上法庭後
法官只判賠3000
因為在二手行情上只剩報廢價值
(保險也是這樣,超過重置價格只賠那個價錢)
又如同我親戚的CASE
本來好好的
拿去賣給二手車商可以拿8萬
被撞→原廠修7萬,法院判賠5萬,自虧兩萬+時間精神體力+不一定拿得到這5萬
→副廠修便宜,但時間一久會怎樣?沒人知道 甚麼時候修的好?沒人知道
→自認倒楣,2萬5和解以換取 時間精神體力
總結:沒保車體險→被我撞到?算你倒楣!(因為我也沒保財損險)(沒錢→兩手一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