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說6895這台車的前後右側輪胎離邊線應該在40cm以內..而且邊線旁的地也不見得是道路用地.縱使停在車道內.依樣合法.無法開單...但標線是區公所劃的...法條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這兩張照片有違規地方嗎
這兩張照片有違規地方嗎
文章關鍵字
1.樓主是被擋到的左側車?
2.樓主質疑員警的說法?
是的..我是經常被擋住的左側車.或者是我家人的車
停那兒真的很惹人厭,那試試看這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項「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foxbat93 wrote:
員警說6895這台車的前後右側輪胎離邊線應該在40cm以內..而且邊線旁的地也不見得是道路用地.縱使停在車道內.依樣合法.無法開單...但標線是區公所劃的...法條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恕刪)

停在車道上還合法阿?

就送你上面寫的阿

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併排停車
汽車1200

併排停車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六OO~一二OO
機器腳踏車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汽車 一二OO 一二OO 一二OO 一二OO

明明就停在車道上了
難不成那條路是私人用地嗎?

你是請警察過來嗎?
不用請她過來
照片直接MAIL到該縣市警察局長信箱就好了
看看他們怎麼解釋
1.路肩標線係在車道的最外側邊緣,故該車停放於車道上,自有妨礙通行之嫌,為何無法開單告發?
2.樓主停車位置仍鋪有柏油路面,應非私人用地,概屬道路用地範圍內。
2-1.講白一點,如果是私人土地的話,政府機構未徵收土地即鋪上柏油供通行,這是涉及侵占和侵權
3.該員警需要搞清楚道路用地和車道的定義
下次你的車也停那兒吧, 警察都說合法沒問題,
這樣你家人的車就沒出不來的問題, 恭喜你賺到一個合法且免費的車位.

那位警察不是眼睛有問題就是人情債很多.
只能說警察想開就可以開, 不想得罪人就說無法開單告發!

我遇過的警察說過一句話:人行道是私人產權!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只能說警察想開就可以開, 不想得罪人就說無法開單告發!
我遇過的警察說過一句話:人行道是私人產權!(恕刪)

警察也會說笑話你不覺得挺親切的嗎..?
我就是寄到台中市交通大隊連結的局長信箱阿..結果下午就有員警打電話給我..說6895不算併排..我睡夢中被吵醒..好像聽說旁邊那台才算併排..還說那不算道路用地..(我指的是早上6點多那張).還是我那張取景取的不好..後來我車開走傍晚又照了一張..又寫了伊次局長信箱..並強調今年5月25日我也這樣停被鄰居檢舉..被xx派出所開了一張..今天我就收到一封電郵.內容如下
您於本2011/12/05 星期一向本分局反應的20111205059xxx1M號案件,我們已收到。
將會責由本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人員xxx處理, 聯絡資料04-232xxx85。
並盡速將處理情形回覆給您,感謝您對本市警政的關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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