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成立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網際網路便民服務案件查處情形表發文字號:101.3.21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0130928200號附件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您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分局辦理,您信中陳述事項,處理結果說明如下:一、有關您檢附照片檔案檢舉1338-QZ號車於101年3月2日12時15分,行駛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基隆路3段路口之交通違規1案,本案業開立AEZ431619號舉發單逕行舉發。二、感謝您關心本轄交通問題,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交通組組員薛先得聯絡(電話:23258475,08:30-17:30),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分局長 張傳忠 敬啟
linpredator wrote:遇到這種事不用氣不用...(恕刪) 這種跨越槽化線的最好抓~面積大 比雙白/雙黃實線多了些時間差.底下這幾條除了紅字外其他都抓過(數位像機為主), 霧燈太氾濫了但太亮成像不清楚; 路口搶先左轉彎-太危險沒空拍, 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也太浮濫但太近照不到分隔線; 太氾濫的鴿子通常也不處理.~+紅燈越過停止線/佔用機車停等格;60-2-3 罰鍰 600-1800元~+夜間未開大燈/非遇雨霧時,亂使用霧燈;第42條 罰鍰1200-3600元~+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雙向單車道右側超車;第45條 罰鍰 600-1800元 記違規點數一點~+左右轉專用道直行/直行車佔用左右轉專用道/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第48條 罰鍰 600-1800元 記違規點數一點~+紅燈右轉;53-2-0 罰鍰 600-1800元 記違規點數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