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當天我是在外側車道紅燈時,因為後方來車要右轉所以切到內側待轉區
然後寫信到縣長信箱反映...沒想到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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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無故被開闖紅燈罰單一節,經詢本府警察局答覆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另同法第184條「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轉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待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再者,本局所設闖紅燈照相設備係於紅燈亮啟後,車輛超越停止線始啟動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查採證照片,xx-xxxx號車於紅燈24.04秒時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至左轉專用道左轉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依標線指示」規定,因違規情節屬實,本府警察局礙難撤銷免罰。另本案誤植違規事實部分,警察局已函請監理站更正裁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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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後續是等監理站再開立新的罰單Or 我還要做什麼動作??? 跟交通局申訴?!
ps.
剛查了一下 「不依標線指示」 是罰600~1800 那會是多少@@?
麻煩大家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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