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2個新聞都轟動一時第一則4個大學生出去玩 回程途中 在國道3號 被酒駕追撞酒駕撞死四人,駕駛人不賠不和解,判三年二個月酒駕撞死4人 判3年2個月第二則槍擊案 連某某的案件 還鬧的蠻大的最後被判板橋地方法院經審理後,依非法持槍判處7年有期徒刑,殺人未遂部份判處18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為24年,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一個殺人未遂 24年一個害死4個人 3年2個月套現在很夯的一句話鬼島 不意外
pingu0527 wrote:身分不一樣....有...(恕刪) 該槍擊案已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請問一條人命判24年,就你而言難道只是因為連家的因素嗎?什麼是"身分不一樣"又什麼是"有錢就是大"?難道一條命會如此不值嗎?檢方當初求處死刑,現在判決下來檢方都認為刑期過低要提上訴!就你發言內容而言你認為一條人命值多少?
該起國道3號 被酒駕追撞已造成四人死亡請問一條人命判9個月(共判刑3年2個月),就你而言難道只是因為連家的因素嗎?什麼是"身分不一樣"又什麼是"有錢就是大"?難道一條命會如此不值嗎?真是比不上懷一條命的十個月檢方當初未求處死刑,現在判決下來檢方有認為刑期過低要提上訴嗎?就你發言內容而言你認為一條人命值多少?樓下的接力一下...
因為酒駕時,神智不清,法律上很難認為有殺人的『故意』從公共危險罪修法,拉高酒駕刑責,比較實際(有法律學者說,酒駕肇事,事後的處罰不是根本,因為遺憾己經發生了,可惜的是,因為今天我們很難在遺憾發生前做好預防,嚴格取締酒駕,只好加重處罰,事後補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