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般快速道路行人不得跨越
但如果有人跨越且遭對象撞死
到底是拚誰有罪
而如果我又是駕駛人
我到底是直接撞上去還是急煞
雖說闖紅燈或跨雙黃都有錯
但撞死人是不是就是拚的比較重??
霖將卡哇依 wrote:
"判"吧,有些人用注...(恕刪)
原來是"判"...,我一直以為他是打"拚(


)",想說到底是要"拚"什麼...
小憂鬱 wrote:
下次你開快速道路 時...(恕刪)
樓主的內文已經先預設是要急煞還是要撞過去了(表示他當下可以選擇是否要煞車)
所以煞不煞得住是一回事
要不要踩煞車又是另一回事
至少我不會在100公尺前看到有人跨越出來了還傻傻地繼續踩著油門撞過去。
發現有人且有踩煞車但距離不足而撞上,這在法庭上至少可以主張我方已有善盡注意路況且採取煞車動作,只是反應距離太短在物理上無法安全迴避(突然從分隔島裡跑出來導致無法反應而撞上也是)。(有些案例就是因為這樣而判撞人的無罪)
但明明100公尺前看到有人跨越出來了卻完全不打算採取煞車動作而繼續踩著油門撞上,這樣在法庭上想主張自己完全沒過失是不可能的。
而且保持70kph撞上跟踩了煞車降低車速後撞上造成的傷勢肯定也是有差異的。
毛治國:『開車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只要我上路,路就是我的,你們擋我的路就是不對,我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