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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要撿飛到馬路上的東西就突然衝出去到內側車道結果被車撞傷,一開始檢察官採信車禍鑑定報告認為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約二十公尺就可發現江女判雖小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認為檢察官只看鑑定報告就起訴,且行人違規在先,判駕駛無罪
車禍鑑定委員會不爽法官這樣斷章取義,原來會搞出車撞人是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根本問題就在這裡~~
他只不過照鑑識出來的結果
認為責任歸屬有爭議 所以起訴讓法官判斷
法官也做出合理的判斷
比較怪的是鑑識小組
如果如文中所說約20公尺可注意
但車速就有很大的影響
40km/h => 11.1m/s
50km/h => 14.9m/s
60km/h => 16.7m/s
70km/h => 19.4m/s
從注意到踩煞車再到完全煞停
大概只有開40km/h可能可以避免撞上
市區一般限速50 主要幹道可能60
正常行駛沒超速 即使第一時間注意到了
到踩下煞車 車子已經行進5m以上
剩下不到15m 不到兩個車身要煞停蠻困難的
考駕照也有安全距離的算法 小客車 時速/2 單位m
50km/h 最少要25m 才算足夠的安全距離
也就是從注意到緊急煞停最少要25m
所以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鑑識人員大概沒考慮實際行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