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自行蒐尋標題

行人要撿飛到馬路上的東西就突然衝出去到內側車道結果被車撞傷,一開始檢察官採信車禍鑑定報告認為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約二十公尺就可發現江女判雖小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但法官認為檢察官只看鑑定報告就起訴,且行人違規在先,判駕駛無罪

車禍鑑定委員會不爽法官這樣斷章取義,原來會搞出車撞人是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根本問題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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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寂之狼 wrote:
請自行蒐尋標題行人要...(恕刪)

原來不是只有[恐龍]法官!
連檢察官也有[恐龍]出沒!


有這種不辨是非,不尋真相的檢察官,
是台灣滅亡的前兆!可以反控檢察官瀆職嗎?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raysun wrote:
原來不是只有[恐龍]...(恕刪)


在這種[家門]-->[校門]-->[衙門]的司法考試體制下,您想:恐龍會無處不在嗎?
檢察官其實也沒問題
他只不過照鑑識出來的結果
認為責任歸屬有爭議 所以起訴讓法官判斷
法官也做出合理的判斷
比較怪的是鑑識小組
如果如文中所說約20公尺可注意
但車速就有很大的影響
40km/h => 11.1m/s
50km/h => 14.9m/s
60km/h => 16.7m/s
70km/h => 19.4m/s
從注意到踩煞車再到完全煞停
大概只有開40km/h可能可以避免撞上
市區一般限速50 主要幹道可能60
正常行駛沒超速 即使第一時間注意到了
到踩下煞車 車子已經行進5m以上
剩下不到15m 不到兩個車身要煞停蠻困難的
考駕照也有安全距離的算法 小客車 時速/2 單位m
50km/h 最少要25m 才算足夠的安全距離
也就是從注意到緊急煞停最少要25m
所以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鑑識人員大概沒考慮實際行車情況
不懂別裝懂 別丟人現眼
國內的體制本來就是
起訴從嚴 判決從寬
我比較好奇的是所謂"車禍鑑定委員會"不都是專業人士嗎?
從看到踩煞車到汽車完全停止需要多少距離?
若以路權觀念,當每個人都依規定再自己的合法路徑上,
理論上不應發生事故,發生事故不就是一方或雙方違規所致,
若單就此個案,行人未在路上就不會發生事故,
若是發生在鐵道上,可以說是火車駕駛"應注意未注意"而起訴嗎?
這法官判的好,檢察官跟交通鑑定委員會可以自己辭職回家吃自己.

孤寂之狼 wrote:
請自行蒐尋標題行人要...(恕刪)



意思是女生自己違規先嘛?

如果我開車到一半有人忽然跳出來,受傷了~我當然無罪阿~為什麼會變成恐龍檢察官?法官?
這種才是正義的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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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其內容沒頭沒尾,易引發爭論。
檢察官採信車禍鑑定,還有個依據。但內文不明法官更深層的判定是什麼?法官認為檢察官「只看」鑑定報告就起訴,且行人違規在先,判駕駛無罪?那法官有沒有「只看」檢察官草率,所以直接也草率判定無罪?
汽車族終於可以一吐怨氣了
不然一些機車機車族、腳踏車族和行人想鑽就鑽想闖就闖 又喜歡從路邊跑出來 好像路是他家開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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