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傍晚小弟的父親(七十歲)在騎機車穿越巷道的時候,被側邊行駛過來的汽車撞擊到左側,撞擊的力道讓父親翻了幾圈跌倒在地,送到醫院急診室診治的過程中(尚未離開急診室),汽車的駕駛就拿著照片告訴小弟他是在幹道上直行,父親行使的巷道口有「讓」的警告標誌、地上有個「慢」字,所以是父親車速過快沒有停讓;而且駕駛強調,照片中汽車的車頭停止位置已經超過道路的中心,所以又再次強調是父親的車速過快造成;最後,駕駛特別強調父親的醫療費用會有強制險賠償,所以希望小弟這個週末能先陪同他去修理汽車…。
當然,小弟當下的感覺是很錯愕的,父親還在急診室,肇事原因都還不清楚(父親的機車也毀損嚴重),就急著要先修理汽車,小弟耐心的向駕駛說明先等父親的狀況穩定,再來談後續的處理…。
晚間醫生診斷父親很幸運只有鎖骨斷裂,後續的情況,需等明天(週五)複診,也許是老人家經不起摔吧,雖然父親一直說沒事沒事,但是穿脫、行動的不適,還是常常讓父親痛的臉色發白,讓人看了非常不忍…,而汽車的駕駛除了昨天晚間傳了一封的問候的簡訊外,就也沒有其他訊息,更遑論從頭到尾都沒有向小弟的父親說過一聲「對不起」…(我想大概是擔心,說了對不起就表示他有錯吧…;不過說真的,一聲對不起會影響事實的真相嬤…(嘆氣))
今天重回現場,發現父親行走的巷道確實是較小的巷道,巷口也有「讓」的警告標誌,至於地面上的「慢」字則應該是四個巷口都有,只是父親行走的巷口處可能因為道路挖掘而沒有到見到;我們也拿到相關的證據,證明撞擊點並非在照片中呈現的地方而是在道路的正中央,兩台車都沒有在路口減速再行的動作,汽車會有照片中呈現超過道路中心的情況,正是因為沒有煞車直接撞擊小弟的父親,所以才會越過道路中央…。
小弟想請問版上有經驗的大大的是,以路權的觀念來說,應該是小弟的父親肇責比較大,所以後續小弟該如何處理?週末應該要先陪同該位汽車駕駛去修理汽車嬤?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二) 刑事:過失傷害罪
(三)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 先以肇事責任部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你父親行駛的巷道口有「讓」的警告標誌、地上有個「慢」字,
並不見得是支道車,
除非寫的事「停」,「停」字的路口,才能肯定是支道;
所以,撞你父親的對方與你父親的車道,都同為幹道,也同為支道;
雙方行經交叉路口,都必須做到減速通過;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所以,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為肇事次因;
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其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其二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七十歲須有工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以上回答
如有其他問題,可再詢問或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