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 簡稱乙方
事情是這樣子的..
甲方在騎車,車速約20 30,遠遠看到乙方準備將摩托車從騎樓後退出來,甲方有按喇吧很多下警示,而乙方卻很突然把車退出來,甲方一時閃避不急摔車犁田,造成上述傷害..
而乙方有陪同等待救護車以及報警,直到事後作筆錄時,乙方堅稱不知道,和他沒關係。
監視器拍到乙方在甲方送醫後,把它的摩托車移到別處,試圖破壞現場,事後不聞不問...
重點!!根據當地里長以及附近人士表示,乙方家族在當地有點惡霸,認識有力人物...
現在我想問的是,由於乙方不聞不問,可以起訴他嗎?? 應該起訴什麼呢?? (例如: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蓄意傷害、破壞偵查之類的??)
可以不要透過警方直接起訴嗎? 還是該怎麼做呢??
拜託各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