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說的是,不好意思,我還不會貼影片到論壇,雖然有行車影像的紀錄(研究中...努力中)
事件發生的時間是5/11(母親節前一天),時間AM 7:30左右
地點:南下五股交流道
內容:
接近泰山收費站約1公里的地點,當時內側車道有事故發生。
本人的車輛行駛在內二線,接近事故地點時,可想而知會有大量的車輛從內線切入內二線。
狀況是,一部Ford車突然從內側駛入(前有事故的關係,大家的速度都開不了多快。所謂的突然,是指他有明顯的急加速動作)
我按了一下喇叭警示他(絕對只有一下),之後,他就搖下車窗,向後對我比了中指兩次。
請問這樣的行為,我將影片交給律師的話,是否可以告他「公然侮辱」?
本人不傾向惹事,也挺懶的。 就是覺得這種人應該讓他知道社會還是有秩序的,有法律的約束。 所以才有這樣的提問。
尤其是過了泰山收費站之後,他就沿路一直貼在我的車輛右側(我過了ETC之後,開在內側車道)...行車記錄器只有拍前面,兩邊就拍不到了。車上有老婆、小孩要回南部過母親節,不想跟他計較。一路跟到林口,他就下交流道了。...這種行為由於沒有行車記錄影片的佐證,不然應該也可以告他龔公共危險之類的吧。
再次強調,我想了解的是前車車主搖下車窗比出中指的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這點我有點迷惑,畢竟路上車子這麼多,雖然過程記錄上應該可以理解,他的動作是針對在他正後面,被他強行切入的車輛。但是在法律上是否能夠構成要件呢?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
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
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
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
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
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
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
毀損名譽有兩種;
1.刑法上
2.民法上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可見得,會被具體求刑;所以,刑法上的毀損名譽,判決實務上會非常嚴謹;
民法,可見得,賠錢了事;所以,、、、、、、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你的情況還不夠成"公然",對方也沒有散布於眾、、、、、、、、
因此,僅能訴究其民事責任。
當然,比中指的"定義"也需要在法院判決實務上有其案例可循,
否則,
"中指"的認定上是一個問題;
還有一個,被比"中指"的對象也是一個問題。
被比中指的對象是他本人自己或是他的前後左右人,還是他旁邊副駕駛座位上的自己人???
又或是、、、、、、對方只能拿"中指"出來比而已。
其它地方,、、、、、、、、、、、、、、、、
嗯~~,比不得也!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