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8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行車記錄器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02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
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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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這是真的嗎?什麼時候會執行?

1. 罰款也太重
2. 不會有圖利特定行業的嫌疑嗎
littlejohntw wrote:
http://202...(恕刪)

這不是新規則,他指的是大型車
2013/5/8是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25、31 條

行車紀錄器罰則是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littlejohntw wrote:
http://202...(恕刪)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原來此行車記錄器不是我想像的行車記錄器!!

感謝大家解說
那個…照我跟國光號司機探聽,那個俗稱“大餅“。以前是用紙的,要定期更換;現在有用隨身碟,數位記錄的~

但是那是新車才是數位式~老舊的都是大餅…

脫線 wrote:
那個…照我跟國光號司...(恕刪)

這不一定

每家車廠配的不一樣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littlejohntw wrote:
原來此行車記錄器不是...(恕刪)

你說的 嚴格講起來 應該叫做行車錄影器
雖然 高階機種 有經緯度跟gps顯示車速
但是 沒有經過認證跟檢驗
所以 車速的部份 應該不能舉證什麼 只能當參考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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