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在一個小十字路口與人發生擦撞(無號誌燈路口、無任何路口監視器)
但對方撞完後就立刻逃跑了
我有記下車號,經我描述車型及車號
與警察上系統查到的資料相比無誤
我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對方撞我後逃跑
之後警察有尋車耤資料找到車子
但是確沒有找到車主
這部份我合理的懷疑,對方在等酒退再出來(甚至不出來)
但現在麻煩來了
1.因為沒有立刻找到駕駛人,那麼我要找誰談醅償
2.就算最後車主出面了,如果她硬掰車子不是他開的,要怎麼處理
3.我想儘快進入調解階段,可以在無對方聯絡人的情況下,到調解委員會申請嗎?
oral wrote:
小弟沒記錯的話肇事逃...(恕刪)
刑法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提是樓主有受傷
不然就只能
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沒人受傷罰很輕
有錯的話..請更正
vicend wrote:
我今天在一個小十字路口與人發生擦撞(無號誌燈路口、無任何路口監視器)
但對方撞完後就立刻逃跑了
我有記下車號,經我描述車型及車號
與警察上系統查到的資料相比無誤
我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對方撞我後逃跑
之後警察有尋車耤資料找到車子
但是確沒有找到車主
這部份我合理的懷疑,對方在等酒退再出來(甚至不出來)
但現在麻煩來了
1.因為沒有立刻找到駕駛人,那麼我要找誰談醅償
2.就算最後車主出面了,如果她硬掰車子不是他開的,要怎麼處理
3.我想儘快進入調解階段,可以在無對方聯絡人的情況下,到調解委員會申請嗎?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買保險,看似沒有...
我六七年前發生一次幾乎和樓主一模一樣的車禍
我也是推測對方酒駕
差別是當時並沒有行車紀錄器這種東西問世
但是因為撞擊時正好在小吃店附近,所有人都目睹車禍且記下車號
撞擊後對方馬上就逃逸了,因為現場已破壞所以我也驅車追趕
但對方瘋狂駕車逃逸,其他路人和機車騎士幾乎被他撞到
因此除了小吃店外,還有不少路人和機車騎士也願意當證人
如果這個人當場被抓到的話,肯定會被路人和騎士們圍毆...
之後的過程和樓主差不多
到警局報案後,我還隨警局前往對方住家
但找不到車子、也找不到車主(家人說出去了就還沒有回家,酒駕車禍逃逸了當然不敢回家啊)
不過警察當時並不願意讓我做筆錄
只說可以請保險公司直接和警員聯繫
所以,就在沒有做筆錄、沒有完整的現場和紀錄、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全部交給保險處理
我也在一次也沒有見過對方的情況下,車子獲得完整的修復,即便只有輕微刮傷的鋁圈也換新
只是不知道後來對方是怎樣和保險公司談理賠的
我因為有保險,免去了樓主目前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日後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
強烈建議樓主一定起碼要保丙式車險
雖然對方逃逸了,但只要由憲警單位確定確有此事,即便對方逃逸了一樣是可以理賠的
造勢逃逸部分,的確如樓上所言,沒有受傷的話根本罰很輕,跟酒駕被抓有天壤之別,當然是能逃就逃
所以更要有保險來保護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