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是躲在陰暗的建築物後面偷拍,前後並無明顯警示告知!!(大大們請不用再說甚麼超速就是不對甚麼的,只是想知道警察這樣取締的合法性及心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警察不得以偷拍方式取證,需以警示或告示告知用路人前方有超速取締!!但在各地還是常見到警察躲在建築物後方架設測照,以偷拍方式取締如圖:騎腳踏車回家路過看到用手機拍下來的,想起以前也有被這樣偷拍繳國庫>< ,河堤的限速很普通的就超過了阿
我個人非常支持警察偷拍!!!你如果有騎車外出的經驗就會知道,只要有警察巡邏經過的地方,現場會突然變得很守規矩,因為大家都害怕被警察開單,但是只要警察巡邏經過,馬上違停、未戴安全帽、超速、蛇行、闖紅燈、逆向就又會突然跑出來,這就是台灣的不守法性,所以我非常支持並贊同警察執行隱藏性執法,唯有此步,才能有效嚇阻違規。我就不會超速,我開車雖然只有短短10年,我就從來沒有違規被開過單,甚至是超速紅單,我只能說那些批評警察隱藏式執法的民眾自己要檢討改進啦!為什麼相同一條路,就有人不會被偷拍,有人一個禮拜被拍好幾張,然後找議員民代立委訴苦上記者會,我只能說,對的東西要堅持,偷拍又怎樣?不違規你管他怎麼拍都拍不到我。
警察伯伯不會偷拍,絕對是"合法"拍照。依照規定警察伯伯拍照地點一定要在「道路」上,而且在「前面」須有警示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名詞釋義)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 7-2 條 (逕行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因為上開對「道路」及「前面」的立法解釋,與少數民眾的法感情有別,才會有警察偷拍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