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汽車逼車讓道-最重罰2.4萬-165701970.html
這新聞我想大部分機車族應該會很高興吧,看來最近機車用行車記錄器會大賣,我看是該再來買台後方的行車記錄器了。
Daniel789002 wrote:
汽車逼車讓道-最重罰2.4萬
很難舉證
chuenjia wrote:
死不讓道的烏龜族也會相當雀躍
超車的原則本來就是前車允讓
(101-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wessley wrote:
腳踏車無專用道時只能行駛最外側直行車道
本來就有立法,只是腳踏車沒掛車牌也拿他沒輒
(124)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xyzsaeba wrote:
遇到道路佔用車道龜車有此條例可參考: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一樣,很難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