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各位先進幫忙分析一下,
2013/10/15約上午11時,友人B先生往土城工業區大同街送貨,當B先生經過頂埔街時,與A先生騎乘之機車發生事故,A先生不幸右大腿骨折(右股骨骨折),B先生因大同街為單行道後方有車輛又情急之下"移動車輛。
B先生當下馬上報警即通報119前來處置,當交警到達時說:「左方車(A)就是要讓右方車(B)」,但是B先生說在調解委員會處理時,A先生委任律師事務所旗下的"地政士"開口斷言就是100%都是B先生的錯,B先生相當不解去找了保險公司討論,而保險公司卻說A先生是主因B先生是次因,所以B先生相當不解又去裁決所申請鑑定,但是需耗時3個月。
第二次調解時A先生方面開價200萬,不然就提出告訴,B先生非常混亂,所以請各位幫幫忙,想想辦法。
p.s. 昨天2013/12/12在下因拜訪客戶,經過此路口哇塞,該路口又發生一次相同的事故,一樣的情況機車騎士也是傷勢嚴重,所以我想提醒各位不管經過什麼路口最好還是「停,看,聽」比較安全啦。
謝謝各位
請教各位一場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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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
看單子上B先生寫的,應該就是所謂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保險公司說的主因是A先生沒錯,左方要禮讓右方,右方沒超速的情況,左方A先生100%責任

「A先生委任律師事務所旗下的"地政士"開口斷言就是100%都是B先生的錯」

律師是A先生請的,當然要說B錯

唉,不過A有受傷,就無敵了

A先生不幸右大腿骨折(右股骨骨折)開價200萬

上法院判下來可能不到20萬

要告就讓他去告吧,浪費A先生的時間而以

獅子開的口真大,這樣就要200萬,我賺的要死一年也存不到20萬

判下來真的200萬跟我說,改天我也去那路口找台車撞一下



帝王食補 wrote:
2013/10/15約上午11時,友人B先生往土城工業區大同街送貨,當B先生經過頂埔街時,與A先生騎乘之機車發生事故,A先生不幸右大腿骨折(右股骨骨折),B先生因大同街為單行道後方有車輛又情急之下"移動車輛。


B先生無肇事責任.請問A先生要告他什麼嗎?

初判表上面.B先生: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涉嫌是在說.B先生可能沒注意車前狀況
並不是說.B先生確定未注意車前狀況!

去到法院.法官要說B先生"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那請法官跟A先生.拿出B先生未注意的證據來
證據包括.B先生路口未減速的證據.超速的證據
這就讓我們想到行車紀錄器!

B先生不要再花那三千去鑑定了
A先生要告讓他去告.B先生無過失.要告什麼?

注意喔!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連警方都不敢直接斷定B先生確實未注意車前狀況
到時告到法院.A先生搬出應注意而未能注意時
請他們拿出證據!

看照片上的撞擊位置
如果是車頭撞擊機車.要講應注意而未能注意.還說得過去
都撞擊車門與輪胎了.是誰應注意而未能注意.不是很清楚了嗎?
讓我來猜猜.........

應讓右方車 +1 , 有這個應該分數比較棒~~

而且是撞擊B駕駛者車門後方 , 車己過了一半

應該可以用信賴保護原則 , 排除 "應注意未注意"的未注意車前狀況問題 (這就要看筆錄怎說摟)

當然啦 , 說法也是很重要的......

不過當下車己移動.....有沒有在地上畫線了再移??? , 警方的圖畫的準不準???
確實如此
因為警方也不敢直接論定誰對誰錯,故而保留B方有過失的空間以保障A方之權益,但是B方還是堅持去申請鑑定,多一分證據多站穩一步。

感謝各位幫忙
我想星期一再去跟B先生商討看看如何應對,因為各界看法大致相同,只是不解的是A方委任"地政士"到底有什麼作用,B先生說在第二次調解時,該名地政士一直否決B方保險公司的說法,亦不贊同調解委員再解釋路權的說詞,並且A方要價200萬連B先生任職的公司一併提告;對B先生而言簡直是天文數字,剛退伍的小子哪裡籌這麼多錢,再者連B先生任職的公司要提告。
那試問如果OO客運的公車司機與A方發生交通事故,那A方是否也能對OO客運公司的負責人提告?

在此引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如果該名地政士皆能全盤推翻,我看大家也都能漠視所有交通規則甚至所有法律了。
感謝各位的回覆
帝王食補 wrote:
再者連B先生任職的公司要提告。
那試問如果OO客運的公車司機與A方發生交通事故,那A方是否也能對OO客運公司的負責人提告?

對公司提告 , 意思就是要弄成 "業務過失傷害" , 比 "傷害" 還要再嚴重一點點

他要主張是他的權利,他的主張能不能被認同,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地政士?那是啥?能指揮法官嗎?
無號誌一樣的路權上來說,A必須讓B,都是直行車,必須先讓右方車先行!!
頂多就應注意而未注意吧!
帝王食補 wrote:
有請各位先進幫忙分析...(恕刪)
感謝hoda賢拜您的意見
事情至此都沒有任何聯繫,估計A方大概會在年前主動聯絡我同事吧,不然就是等法院的通知單了,
土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及保險公司都說很有可能在簡易法庭後又打回調解委員會了。

帝王食補 wrote:
感謝hoda賢拜您的...(恕刪)

告?有那麼好告的話,法院早就爆炸了(現在也是快炸了啦)
事故又不是蓄意傷害的刑事案件,不調解就想告?打槍
其實也不用急,看過很多 case 都想在第一時間解決
所以會有那種兩手空空就要找調解委員來浪費時間的
現場圖,初判表,筆錄這些東西都是要拿到手的,
修車單據,醫療單據,交通費,工作損失,沒有?那開價的依據在哪?
那麼想被罵?那去告啊,反正被罵的又不是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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