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與對方機車撞上
對方從路邊要橫越馬路到對面
我是直行車輛
經過一次的調解無結論
調解委員會的人還一直強調是我的問題
因為 我撞到他
昨天收到了申請的事故初判報告
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僅寫了
對方涉嫌起駛前,為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
違規事實的部分則是空白
關於這樣子的內容是指說這個事故的責任對方是100%嗎?
還是只是指出一個主要的肇事原因,要申請鑑定報告才會有詳細的比例出來?
另外詢問如果調解委員會的人對我方態度非常不好
一再刻意強調是我的問題
說我故意要凹對方賠償
這樣的委員是否有方法可以反制或投訴呢?
1228編輯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