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一下,前陣子我與人發生擦撞,現在拿到警方研判分析表,他肇事原因這樣寫

對方:1於設有穿越需現之其他車道匯入主線車道,未讓主線車道先行
2涉嫌超過限速行駛

我:1涉嫌超過限速行駛

之後我打去跟對方保險公司談賠償,而對方卻說我也有一條過失,也要賠償,他說他賠我的車7成,我要賠他的車3成,在這裡想請問大家,涉嫌超速是否只是一種懷疑,不能當作過失呢?坦白講我直直開根本沒超速,也沒證據說我超速,如果我堅持不認這一條是否站得住腳?

另外因為我只是國產車,對方則是凌至休旅車,我車子修理費約8000,對方則快兩萬的情形,
那如果照7:3的比例來算我要出8400對方出19600,那我反而還要多出400賠他,問題是對方錯的比較多,為何我車不但沒賠到還要多付400修他的車?這點我想不通,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嗎?還望大大們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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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初判表"
基本上只是警察用法規來初步判斷
真正有疑義要申請鑑定
向"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會"(原名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會)
直轄市就像所在地的申請委員會申請(新北市是裁決所)
費用3000元
給你參考
但結果會如何 who knows?

建議就花錢了事吧...
我曾經騎機車左轉
直行的女騎士緊張雷殘(無碰撞)
本來開價5萬
討價還價
結果我賠了1.5萬
你這算小case...

至此之後我機車也保了第三人責人險和駕駛人傷害險
特別是前者一定要保
像是這種小事故保險公司出面賠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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