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在國道十號上遇到的,內線有車,時速一百左右,中線暢通,該救護車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快速切中間車道,但卻選擇緊跟內線車輛,內線車改道後該救護車卻來個神龍擺尾,不知是車速太快小失控還是刻意的,救人第一不過也要注意安全啊,還有駕駛朋友別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喔!
但是把自己的私家車和救護車及其它有執行公權力的車輛混為一談逼人讓道更是可笑。
龜車準則?
此篇165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覆
重點如下
承辦人您好:
日前本人曾發信詢問有關國道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貴單位僅回覆了問題1的部份,針對問題2.3.A.B並未多做著墨,故再次發信請求釋疑~
您好~
想請問關於國到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1.若有小型車依110~120KM/H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
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已回覆
2.若在滿足問題1的條件下(最高速限連續行使內側車道),該車後方有更高速
(會被超速舉發)之車輛以閃燈示意前車讓離內側車道,則前車有無讓離內側
車道之義務? =>請釋疑
3.另有人在網路上宣稱貴單位曾回覆:"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但
前提是不影響後方來車" 想請問此前提(不影響後方來車)之標準為?
=>請釋疑
簡單來說:
A.若前車以表速110~120KM/H 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法? =>請釋疑
B.若此時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離,前車是否需要讓離?=>請釋疑
感謝回覆~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早說過了,當小型車符合法律設定的條件之下,除了執行勤務的車輛之外,你我沒資格拿任何自由心證的理由逼他讓道。
相關條款在一個鄉民自行且扭曲的解釋和政府管理、裁決單位不同的解釋下,哪個比較有公信力?
我從來不會選擇鄉民毫無公信力又刻意扭曲的解釋,不過在01的傳統,真正有公信力的官方回覆照樣被無視,大家還是持續在自己自由心證的理由下無限迴圈。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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