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誠路

十全路

統嶺路

這種路段的外側車道比一般車道還要寬許多,太寬的車道容易使駕駛行車動線偏移(沒有基準能參考),機車也容易從右邊鑽,停紅燈時鑽過去是沒什麼問題,行進間就很危險了!
也容易發生汽車、機車超來超去的情況,沒發生事情都還好,一有事故就要開始爭誰前誰後
這樣的道路設置在現行法規中造成用路人很大的困擾
只要有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後方車輛不能在同車道內右側超越他,右側超車違規了,除非變換至左側其他車道,或是你的車寬加上被超車者的車寬再加上半公尺不超過車道寬度。(下方有解釋)
若你是騎機車的,且左側車道有禁行機車標線,那機車不能變換至左側車道和右側超車
很抱歉!你只能跟在前車後方。不然就得等到在本身不跨線狀況下,與前車左側有半公尺以上的距離才能超車。
如果前車突然靠右或右轉,後車撞上去是後車錯,因為同車道車輛有義務注意前車動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我列出這三條的意思是
在這種超寬的車道中,若要從左側同車道超車,必須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且不得跨越分隔線,否則就構成違規跨越兩車道行駛。
也就是說本身車輛的寬度加上被超車者的車輛寬度再加上半公尺不超過車道寬度,才有可能合法超車。
除了前車真的很靠右邊,不然根本超不過去!
誰開車騎車還要在那邊算幾公尺幾公尺!
畫好分隔線大家照著線走,就算撞到了也很清楚是誰跨線。
為何不統一車道寬度呢?畫一個寬大的車道讓汽車和機車自己去擠,撞到了再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