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該法屬於法律還是命令? 修改上會困難嗎?(需要層層把關或什麼之類的嗎?) 如果我希望第221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能夠修正或刪除,該怎麼去陳請呢? 我用交通部網站的部長信箱陳情,然後跟交通部路政司的聯絡人辯論很久,他就是不想認同我的說法,一直詭辯,講得我很累,也想不到有什麼方式能夠說服他,該怎樣才能更容易使得該法做修改呢? 有什麼辦法? 我覺得光是跟路政司的聯絡人辯論就快累死了,而且在第一關就被檔下了(電子郵件函復的內容沒有一點是認同我的),是否有可能有成功修法的機會呢? (只有我單打獨鬥也快累死了,再說也不知道怎麼讓其他有跟我一樣的想法也能跟我一起去跟交通部反應呢? 難道就讓這「設計錯誤」的法規一直永存下去嗎? 我不要。)


快煩死了,遠端號誌燈面不是應該設在右側(同向車道側)且面向所有駕駛人才能讓所有駕駛人都一目瞭然嗎? 而且世界各國的設置慣例都是將遠燈設在同向車道側,為什麼只有台灣還要用法律「強制規定」在一個根本不對的地方呢? 那聯絡人還跟我詭辯說什麼修改會導致駕駛人不習慣、左轉車輛會因此看不到、沒有改變的必要、設左邊右邊看得到就好了...等等之類的狗屁胡扯。而且我叫他們這兩款可以不要強制規定設置的位置,他們跟我說80%的左轉車輛就看不到紅綠燈了,我就跟他說並不是所有路口都一定要強制設在「遠端左側」,他說因為有多達80%的路口都可以左轉,那就「乾脆」全部的路口都「強制」規定都設在左側好了。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位於嘉義市維新路的遠端紅綠燈(即使有設安全島)亦設置於對向車道,使得同向車道之駕駛人無法完全看清楚號誌燈號。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看看美國各州的懸臂式號誌設置(Mast-arm)都是怎麼樣的一個配置,一律都是遠端右側燈面,近端不設燈面(如圖紅圈處),而且對於多車道道路都會有2~3個以上的燈面架設於同一燈桿上,這樣設置駕駛人才能都一目瞭然嘛。


明明有些路口設在左側是根本是不必要的而且設在右側用屁股想也知道不是比設在左側還讓駕駛人更能清楚號誌燈面嗎? 他們還跟我硬拗… 試著堵住我說的話,說什麼也不改(別說改了,連向上級報告都沒有,第一關就被著個「番仔」給打敗了,真討厭),還跟我說什麼台灣人開車都是看近燈面才停下來的,聽他胡扯! 看到路口有紅綠燈就該停下來了,怎麼會一定要看到近燈面才停下來?! 再說,即使真的一定要設置近燈面,設在近端左側燈桿(亦即對向車道而言的遠燈桿背面)又會怎樣?? 若號誌燈有左轉時相或路口有畫左轉待轉區,若真的駕駛人在路口等待左轉時看不到設在右側(同向車道側)的燈面,另外在左邊架設柱立式的號誌燈桿又如何??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荷西的十字路口。美國即使在寬的馬路因左轉車可能因停在路中央而無法再看到右方的號誌了,依舊會在左側加設柱立式號誌燈桿(如圖紅圈處),不像台灣只有設置在遠端左側的懸臂式燈桿,右側主要該設的懸臂式號誌則什麼都沒設置(有點避重就輕的感覺)


別要為了左轉車輛而將遠端號誌一律改設在左端,進而影響到中間及右側車道欲直行和右轉駕駛人對於號誌燈面判讀的視角好嗎? 真不曉得他們到底在想什麼? 把一個從半世紀之前就已經設計錯誤的法規一直沿用到現在,還說什麼改變了就會改變現有駕駛人的判讀習慣,胡扯一通! 那現在設在安全島上的雙燈桿號誌燈又算什麼? 他們到底有沒有大腦啊?!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設在安全島上的雙燈桿號誌燈不是就把遠端的號誌燈面設在同向車道側上方嗎? 那為什麼它的左側就沒設置號誌燈面呢? 難道有設安全島的路口就沒有左轉的車輛嗎?


都沒改變就知道會改變現有駕駛人的判讀習慣,他們又不是神!(我看即使是也是神經病吧)

不曉得燈柱設在左邊然後燈面面向沒有駕駛人看的「來車道」(對向車道)做什麼,也不曉得是給哪個鬼看的,真是扯蛋一個!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設在遠端左側面向來車道是要給誰看啊?! 台灣設在路邊的號誌燈沒有一個不是這樣設置的,真是亂設一通!


還有一個陳請就是對於單向車道含二線道以上之道路,我建議可於同一燈桿(遠端燈桿)設置二至多個號誌燈箱。對於單向含有2線或以上之雙向車道,於交岔路口處得以設置交通號誌燈,並在遠端同向車道邊之燈桿上對於每一車道上方都設置一燈面,如此之好處為所有駕駛人皆可不因單獨設置所造成的視角問題而造成判讀不佳,且對於每一車道皆可得以管制。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位在南韓首爾的遠端號誌,3線道以上設置2個以上之號誌燈面,這樣就可避免最旁邊車道的駕駛人因為只設一燈面而有稍微看不到的問題。


例如:若該路口之通行道路(設單向為3線道,故該道路共6線道),只允許中間車道和右側車道直行、左側車道不得通行且右側車道不得右轉,則可於每一車道上方各設置一燈箱(同一燈桿上共掛設3燈箱),設置於左側車道上方之燈號顯示為紅燈;中間車道及右側車道則只顯示直行綠燈。。若下一個時相只允許左側車道左轉、中間車道不得通行、右側車道只允許右轉,則將設置於左側車道上方之燈號顯示為綠燈左轉;中間車道上方之燈號顯示紅燈;右側車道則只顯示綠燈右轉。其他時相依此類推。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美國維吉尼亞州里士滿(Richmond)的多燈面遠端號誌燈桿,會在最內側要左轉的車道架設標示牌告示該號誌是專門給該車道的駕駛人看的,行駛於該車道的駕駛人才能一目瞭然知道現在行駛的這個車道狀態為何。


他們是回覆說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1條規定,行車管制號誌不應該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產生混淆之燈面。……恐因本國車輛駕駛人習慣與其他國家不同,易造成民眾混淆進而造成行車安全。…
  但是該法條不是對於本道路和橫向道路而言所訂定的嗎? 同樣都是本道路的號誌燈面,而且都有分明是哪個車道該依循哪個號誌燈面,怎麼還會使駕駛人混淆呢? 怪怪…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與八德路交叉口就有一個類似的號誌燈桿,他們還說這樣的設置是不符法律規定又會造成民眾混淆進而造成行車安全,簡直是自打嘴巴嘛!


  更何況對於寬幅道路而言,依據該法第221條第3款規定: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在同一燈桿上不設置兩個以上燈箱,怎能讓所有車道之駕駛人皆可看到號誌燈面? 法律也沒規定同一燈桿上只能設置一燈箱呀…


請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修改是否需要三讀通過 和 跟路政司聯絡人的詭辯該如何解決啊?
▲位於南韓麗水市的遠端號誌燈桿(韓國的號誌燈跟美國一樣,燈面只放在遠燈燈桿上,遠燈燈桿一律設在同向車道側,燈面面向所有駕駛人,而且燈面一放就是2、3個,這樣一來所有駕駛人不管前排或最後面的也不會因為視角問題都能一目瞭然了)

說什麼這只是「原則」,根本就把它定死了吧?! 而且第221條第一款還「強制」設置的這麼扯,台灣的交通根本是亂搞一通嘛!

請讓更多人知道這些問題,並能向政府陳請這長久以來就存在的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Trafficlightpropos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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