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趕往球場時 看到前面白色實線上停了一輛黑色休旅車我往左邊車道騎過 然後前方的計程車打了左方向燈 到了左邊車道時 突然右轉當時我被卡在兩車之間 無法動彈 只能煞車 因此擦撞到停在白色實線上的黑色休旅車左方車門微有凹凸雖然計程車沒有直接撞到我 但我因為他的突然右轉 而擦傷 導致黑色休旅車車門凹凸做筆錄時 計程車表示 不是他撞到的 為甚麼要陪跪求正解 這樣的話 到底是誰對誰錯 計程車 黑色休旅車 機車 大概要賠償甚麼以上狀況如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