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行車紀錄器故障沒拍攝到任何畫面
事發:ABU-7272 酒紅色轎車 行駛於內線轉彎車道
LAA2593 重機 行駛於中線車道
綠燈後,
重機直行,看到ABU這台車主突然往右轉嚇到按了他喇叭
於是 ABU這台車,加速跟在重機後面逼車有意衝撞,重機往BRT車道閃了一下
ABU車主快速切到我旁邊拉下車窗幹譙!然後罵了一聲騎大台車了不起
然後就在此刻 此車主暴衝,居然從內線車道衝撞重機,連續衝撞兩次,重機閃了兩次
後面追上跟他說叫警察旁邊來講,ABU此車主又假動作惡意衝撞,重機又閃開一次
撥打了110電話通了,對方也加速揚長而去
報案後警察未給三聯單,僅說你要告他什麼沒行車紀錄器很麻煩
我告訴警察,路口監視器有拍到,不然我後面跟著三台車應該也有可以詢問
但警察還是說那你想告他什麼,若沒有就依交通違規處理,監視器有調到再通知你
請問各位我影該再去派出所重新報案?並提告對方車主?
我該告他蓄意謀殺?還是??
問2:路口監視器是照片還是影片?
問3:警察是否能夠請後方車輛提供行車紀錄器?還是自己要去找?
另外徵求
尋求 2014/11/2日
時間12:40~50分
台灣大道六段東海往沙鹿轉彎路段至啡文學這段行車記錄器 有拍到ABU-7272酒紅色車子惡意逼車。辱罵二次衝撞LAA-2593行車影片…請各位幫忙轉貼 車主本人再次謝過大家 也請龍井沙鹿地區看到此車閃遠點 連絡電話0917058877 ~Line pipi8628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依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需有證據)
又有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
在台灣任何告訴乃論都是需要舉證的
(人證最好~物證也可以~但是親人朋友就不太有信度..印象中路人最佳)
重點~
還有犯罪構成要素必須考量!!這個部份就很難解釋了!!!
要煩請樓主自行去G大神拜一下了!!!
台灣健保真的好
點數龜毛給的少
廠商缺貨供不了
大小醫院一起倒


個人積分:299分
文章編號:5295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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