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車上班,我行駛在慢車道,在靠近紅綠燈路口時遇到一台違停在斑馬線及紅線上的轎車,在我接近他車尾時他突開車門使我閃不過右手把撞上他車門邊,我失控往前滑行再撞到另一台轎車後我在隨機車滾到路邊,我的傷勢左鎖骨斷掉(開刀打骨板及6隻鋼釘),右小指粉碎性骨折(有截短一公分),右手臂10公分撕裂傷(開刀清創縫合),腳部多處擦傷,機車為三代新競戰(剛滿一年)機車報價維修五萬二,目前對方緊咬我超速這一條,我想請問超速和違停開車門使對方撞上哪個肇因較大!謝謝
cheere wrote:我在10月15日在中...(恕刪) 開車門沒注意後面車況~錯比較大他咬你超速,也沒辦法證明當時時速是多少不要傻傻先口頭承認自己"有超速"但是你自己也因為因注意而未注意,自己心裡要有個底最後可能會判你要負擔3成責任建議你保留就醫所開出的證明日後跟對方要賠償~也比較要的到
兄弟..你該不會很誠實的說自己騎60-70吧?如果筆錄上已經有這條..那完了...你30% 他70%如果沒有...那他要怎麼證明你騎多少呢? 他眼睛是測速器嗎?所以,筆錄上你沒自己承認的話,他根本無法舉證,他就是100%肇責,然後你就快點收集單據吧..準備求償..如果他對賠償有意見? 告他傷害就乖了...如果...你已經承認你時速60-70...那完了...你還是趕快收集單據,只是他也會求償他的車門板金什麼的..然後就三七分了...反正他占事故主因...希望你沒傻傻的說你時速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