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遵守交通規則讓人方便行走也不行
不知他們在想些什麼
我最常遇見很多闖紅燈的人,和一些隨意亂轉彎不打方向燈的
正常綠燈行走常會被一些忽然跑出來的傢伙嚇一跳,感覺真是可惡

有時發生了事故,好心的跟人道歉(可是明明就不是我的錯....)
可是道歉的人都好像會被吃的死死的
常聽到就是跑法院的情形了浪費時間與金錢
最後和解不了了之,當然也是不想事情鬧得太複雜
想請教各位先進一些觀念上的問題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都不要私下和解比較好?
都叫警察來
闖紅燈這種事很多人都會硬凹,也很難證明的樣子
在警察中他們又要如何判定?
可是我常聽到很多情形是,機車撞行人是機車的錯,汽車撞機車是汽車的錯
哪交通號誌是幹什麼的呢

這樣很不合理吧
另外在警察的勸導下和解的話,也在文件上簽字,對方以後是不是不可以在用任何理由再來要錢或東西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跑法院,如果真得到上法院,該準備的是那些資料呢?通常法官都會問什麼?
如果是在外地發生事故的話,都一定要跑到那各地方的法院去開嗎?
真的是這樣這段時間和金錢真的很浪費,而且也不知要多少年的時間呢才能判決
最後判決是我勝的話可以跟對方要求這段時間的損失嗎?這要求應該是合理的吧
跑法院工作要請假,去到那邊要車費,那裡也不好走
感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