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10/31生日完隔天就車禍,對方距離班馬線約40公尺,卻違規穿越車道至對向。當時天昏暗該區路燈不明亮,因路上號誌為綠燈騎車經過路口後,即在直行車道和左轉車道的分隔線撞到路人手骨骨折,調閱監視器已經在路口亮起煞車燈減速但地上未有煞車痕跡。 後面申請初步分析表卻灌上未注意車前狀況... 映像中行人有往內車道閃躲。
之後和對方一直談不攏和解部分...對方要求三個月工作損失以及醫療(但12月初有電話關心對方得知已拆除石膏上班況且三個月都不到),而我只要求車損和醫療,最後對方說調解也不用了直接法院見,附上事故圖和分析表。 想看看惡魔們給小弟一點意見。


車禍撞到違規行人


車禍撞到違規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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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行人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基本上行人就輸定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距離行人穿越道100...(恕刪)


所以對方要求過於誇張不合理,我沒必要答應吧?
除非行人是突然衝出..否則機車應該會有肇責

你也有受傷 可以告過失傷害 要玩一起來玩

LinBrea wrote:
所以對方要求過於誇張...(恕刪)


準備好打官司了嗎?

這種的通常不見棺材不掉淚。
yanyu_911 wrote:
除非行人是突然衝出....(恕刪)

除了政令宣導,已經有多起法院判決認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沒有走斑馬線造成事故,反要倒賠對方甚至被政府判刑、罰錢,這在新聞上都有報導

想闖,自己就手腳靈活點!
違規在先的人不自我反省自躬,反倒要求對方賠償否則提告,這就是鬼島的水準,讀冊都讀到咖架邊了
cinnamon coffee wrote:
除了政令宣導,已經有...(恕刪)


政令啥的?

交通條文中有 是否能注意 應注意...等等

他違規不表示你可以直接撞上他 OK!

所以才會有是否是突然衝出[無法閃避]之因素.


ex:你可以去撞撞看[行人]!看結果是如何!
視線良好時..就算他躺在地上你都不可以撞上他


yanyu_911 wrote:
除非行人是突然衝出..否則機車應該會有肇責)

機車有肇責 不等於 機車是主要肇事責任之一方

機車可能會有:因該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責

yanyu_911 wrote:
除非行人是突然衝出....(恕刪)


撞擊點是在對方右側 機車也是撞右邊倒左邊 證明當時對方是逆向行走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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