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1/13號,我公公開貨車時不小心A到隔壁鄰居的車頭,大約五公分的擦痕,
但因為貨車後有升降梯,老人家當下完全無感,完全不知道有擦到對方的車,
就開出去辦事情,鄰居剛好也不在家,公公隔天一早因為公司招待就出國去了。

因為都是路邊停車,鄰居不知道是誰擦撞到,就直接請警察處理,
調監視器之後發現那天停在他前面的是我們家貨車,還跟我們一起核對檢視擦痕無誤,
公公回國之後就直接到警局備案,也請保險公司出險賠償,雙方順利和解。

罷特!警察大人另外開了一張罰單
違規事項:
駕駛車輛肇事,無人受傷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當時警察大人是跟我們說,上級要求要開單,罰單大約1000
我們也就鼻子摸摸收下了,結果今天去監理站要繳費時,
監理站小姐說,罰單後面有加逃逸2字,是罰金3000+吊扣駕照一個月!
當下感覺晴天霹靂

還叫我們回去跟受理的警察確認一下,警察大人說罰單無法修改,有異議就直接跟監理站申訴
因為從來沒有遇過這個狀況,我們都以為和解就ok了,偏偏公公還有在工作,工作又一定會開車,
現在真的不知如何處理,所以上來請示一下各位神人,麻煩開示一下

文章關鍵字

呆呆阿語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1/1...(恕刪)

參考一下

交通部84.12.01. 交路字第0四六四0七號函

關於貴處函為駕駛汽車肇事後未即時處理,駛離現場案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之疑義乙案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駕駛汽車肇事後未即時處理,駛離現
場案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警交字第一一六三九八號
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二項對
汽車駕駛人及所有人之處分,係基於肇事逃逸之主
觀惡性情形,故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不知有
肇事情形時,既無從「即時處理」,自乏肇事逃逸
之可責性,從而本條文之處分,應以汽車駕駛人或
所有人知悉肇事之事實為要件。惟就執法人員適用
本條文而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是否不知肇
事,應就客觀事實認定,一般而言,車輛駕駛人或
同車之所有人對所駕駛車輛發生肇事,當有所覺,
故對主張「不知其有肇事」者,應採嚴格證據審查
,苟非有具體可信之事由並有客觀之憑證,自不得
任憑諉為不知,致生流弊助長肇事逃逸之歪風。至
如喝酒致意識不清而不知肇事,係屬「原因自由行
為」,不得主張免責,併請參考。


呆呆阿語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1/1...(恕刪)


樓主,法規確實是規定是這樣沒錯,警察確實無法單方面為您更改。

您現今只有二個方法可選
1.陳述後如果原處分單位仍決定維持原處分,以自訴方式或請律師上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
2.繳錢後吊照,等一個月領回牌照。

benedicite wrote:
樓主,法規確實是規定是這樣沒錯,監理所確實無法單方面為您更改。

是監理所?還是警察?

你寫錯了...

黃色小鸭 wrote:
是監理所?還是警察?...(恕刪)


已更改,感謝:)

呆呆阿語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1/1...(恕刪)

沒辦法~~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不過肇逃,我記得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或許事情過後你們還會收到保險公司的修車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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