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5/03/03 18:15
地點: 大甲區 中山路一段 (近609巷)
狀況: 切換車道,車側撞車側
..本影片主要供事主做為後續事故處理使用。
備註: 內線車道因有事故,導致後方車流都擠向外側切;
又適逢下班時間,僅僅一小段路不多禮讓就容易跟隔壁車道產生擦撞的危機。
poiuytr1110 wrote:
感覺後面那台故意A上...(恕刪)
自己車貴杠神人駕駛(保險會處理好)話說無人傷小事故可以占據車道?
求專家解說一般大眾的認知裡「發生車禍有人倒地~跑」「看到人沒受傷還能起來牽車~跑」「在停車場"八股"A到人~跑」都以為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不論是去撞人、被撞可能都誤解了肇事逃逸。因此,在這裡為大家解惑吧!!
先跟大家說說刑法第185-4條的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第1個條件眾所周知就是要發生 "車禍" (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都算),第2個條件就是"人要受傷或死亡";一般來說第2個條件常常被忽略,上了法院才知道原來人一定要受傷才構成肇事逃逸罪。在實務上,發生車禍如果對方逃逸「"一定要去驗傷"」就算只是一點點紅腫也可以 ! 將來才能拿驗傷單告對方肇事逃逸罪。反之,很多人都在濫用這條罪尤其是停在路邊的空車擦撞就亂告。
因此,大家不要在誤會肇事逃逸囉 ! 記得分享出去讓大家都知道唷
PS.1
如果是在停車場發生車禍人員沒受傷這是屬於轄區警察處理不屬於交通隊處理,而且不能算是肇事逃逸,除非有人員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才會夠成肇逃,只能告對方續意毀損或是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非一般的肇逃,肇逃經報案處理是屬於公訴罪所以合解是無效的!
PS.2
沒人受傷並不成立肇事逃逸;此外就撞壞別人汽車,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然該條只處罰故意行為,上述情形應屬過失,故不罰。但應就民事部分負其責。毀損罪因為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會構成犯罪,僅能尋求民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