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每天早上都會開高速公路上班,但是在交流道出口常會塞成一條車隊。
大家規規矩矩的排隊往前移動,但總是會有車子從內側車道插隊進來。
有些車子的插隊法很危險,高速從內側車道開過來,
趁著塞住的車隊慢慢往前移的時候,從左後方直接切進來。
有時沒有注意看後照鏡,才剛踩油門起步,立刻就要緊急煞車。
這樣的鏡頭在今早終於演變成擦撞,
內側車道那台車,連車頭都沒超過我就先往右切,
我才剛起步,來不及煞車,對方的右前門位置就擦過了我的左前保桿。
下車去問前車,對方完全不理我,
叫了警察來,但對方已經揚長而去,我有記車牌,但是沒有照片,
我的左前保桿是有留下對方的車漆,且只有擦傷,
所以警察說因為沒有人受傷,財損也不嚴重,所以不建議我提告。
請問各位前輩,像這樣插隊行為,是否法規可以制止呢?
難道只有等發生事故了,才能處理嗎?
若是像我這種情況,連讓對方受罰的機會都不大,
請問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讓這種人理解,這是種危險的行為呢?
請大家幫忙提供一些建議,謝謝大家!
這是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述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而該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插入連貫行駛車陣: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或轉入系統交流道匝道,因故壅塞時,不循序停等,而使用主線車道或路肩超越前車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即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之情形舉發
而他又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者,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而他又造成您的財產損失,依民法得賠償。
過程您不需要付出一毛錢,只是如果對方很機車,可能會付出相當的時間
總而言之...如果你真的氣不過,那...還是報警依法處理吧! 如果你沒這些時間耗,還是摸摸鼻子就算了吧。
反正不管怎樣,依法報警後,至少該駕駛如確定肇事逃逸,至少有一到三個月不能開車,如果他吊扣期間又開車被抓到,就罰鍰6000-12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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