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段,雙向綠燈,無待轉,無左轉燈。
A車是我,B車對方。
我則是已經轉彎過去,但對方則是說因為要閃別台車沒看到我才來撞我。
往我車頭給撞下去,警方卻判我轉彎車未禮讓直行。
但對方已經不再自己路口線內也靠太右邊,也無要待轉。
而我這樣算是已經是直行車了嗎? 還是算轉彎車。
這樣我肇則還是比較大嗎? 還是都有錯。
對方車頭毀掉,車台也彎掉,也跟我說用訊息說。。
再好的卡鉗也不可能再兩公尺內急煞。
這樣能當做超速證據嗎?
因為我是看到他閃過來之後閃避不及靜止狀態被撞的。
而我也這樣算進入主線變直行車嗎?。
因為旁邊小小的直線是腳踏車專用到,我也離開對方車道也有一個距離。
目前雙方準備談和解,我車損10萬多。 對方5萬多。
P s。.當時對方跟我的視線都被另一台轉彎車給擋住,而他要閃他卻來撞我
因為第一次發生不會看,請求各位大哥大姐給我個意見,及解答。
謝謝。





























































































